公司破產債權人會議相關規(guī)定(2)
公司破產債權人會議相關規(guī)定
第六十九條 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zhèn)鶛嗳宋瘑T會: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二)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三)全部庫存或者營業(yè)的轉讓;
(四)借款;
(五)設定財產擔保;
(六)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七)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八)放棄權利;
(九)擔保物的取回;
(十)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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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的類別
就各國立法體例來看,關于債權人會議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情形:(1)既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作為全體債權人的議事機構,又設立類似債權人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全體債權人行使對破產程序的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德、日、英、美等國采此體例。
(2)不認可由全體債權人組成的債權人會議,僅設立由部分債權人組成的債權人委員會, 意大利采此體例。
(3)不設立由債權人組成的任何機構,而是從 律師、 會計師、 審計師等社會專業(yè)性組織中選定所謂的債權人代表,由其代表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
如 法國1995年新破產法的一大變化就是放棄傳統(tǒng)的債權人會議這一組織機構,采用債權人代表的立法方式。按照傳統(tǒng)的法國法,破產宣告前的債權人集合在一個強制的、自動的組合內,該組合擔任保護他們利益的任務。
1995年后,改采債權人代表制度。而債權人代表則是從每一個上訴管轄區(qū)內的受托清理人名單中選任的。只設立債權人會議制度,并不設立諸如債權人委員會或者破產檢查人的常設組織。中國即采此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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