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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中的代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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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據公司治理理論,當公司規(guī)模達到一定程度,單一的組織結構已經很難滿足管理的需求,為了提高組織運行效率,產權分離被多數企業(yè)所采用。但是隨之而來的產權不明晰,委托代理機制不完善等因素直接導致了公司結構的混亂,效率低下。
本文分析了現今普遍存在的一些代理權問題,主要包括股東與管理當局之間、債權人與股東之間和控股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結合案例——泰科國際——解釋了委托代理問題在實踐中出現的弊端。然而,公司治理不僅需要一套完備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更需要若干具體的超越結構的治理機制,文章針對案例中存在的問題給出了一些對策,諸如完善契約機制、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發(fā)展中介機構等。并且也提出了一些能降低代理成本的建議,旨在完善治理機制的同時,也能使代理成本最小。

關鍵詞: 公司治理, 委托代理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theor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with the expansion of the company scale, the current single organization could no longer effectively functioned as originally scheduled.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performance, most of the companies adopted the mechanism that separates the ownership from control. However, this mechanism would also give rise to a series of problems, such as unclarity of the property right and the incompleteness of the agency system, resulting in the chaos and low efficiency of the company structure and management.

In this article, I will analyze some general agency problems existing in between the shareholder and the manger authority, the creditor and the shareholder and the major shareholder and the minus shareholder. I will illustrate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agency problem by the case of Tyco International in practice. However, corporate governance needs several effective mechanisms which exceed the structure rather than a maturity structure itself. According to the case, t his study gives us some suggestions such as consummating the agency contract, improving independence of the board ’ s and developing the agency institution, etc. In addition, it also finds some measures which could reduce the agency cost as well.

Keywords : Corporate governance, agency problem

目 錄


第一部分 引言 ----------------------------------------------------------------------------------1
第二部分 文獻綜述 ----------------------------------------------------------------------------2
第三部分 公司治理理論基礎

3.1 公司治理與公司治理結構的含義 ------------------------------------------------------3
3.2 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 --------------------------------------------------------------------3
3.3 公司治理的原因 ---------------------------------------------------------------------------4
3.4 公司治理的目標 ---------------------------------------------------------------------------5

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泰科國際

4.1 公司簡介 ------------------------------------------------------------------------------------6
4.2 舞弊事件 ------------------------------------------------------------------------------------6
4.3 舞弊原因分析 ------------------------------------------------------------------------------6

第五部分 對策及結論 -------------------------------------------------------------------------10

參考文獻 -------------------------------------------------------------------------------------------15


第一部分 引言

1.1 研究背景

近來,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每年都會爆出一些知名上市公司舞弊的事件。從市場上眾多的財務舞弊案例來看,有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委托代理機制的不完善。股東與債權人、股東與管理層間的代理問題,使得在理論上的層層監(jiān)管制度變得薄弱,監(jiān)督者不愿履行其監(jiān)督義務,而被監(jiān)督者更加肆無忌憚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最后逐漸變成了舞弊造假。

眾所周知,產權是公司治理的基礎問題,而委托代理是治理的基本制度,契約的不完善是治理的原因,作為治理的最終目的就是要減少委托代理成本,使得公司的組織結構能夠更有效的適用于現代市場。而對于公司治理剛起步的中國來說,參照國外已有案例,總結得失,取長補短,吸取經驗教訓,這樣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路上我們也就能少走一些彎路。

1.2 研究目的

從20世紀80年代人們開始關注公司治理開始,經過了近30年的探索,已經在理論上逐漸得到完善,但是仍需在實踐中尋求一條優(yōu)化公司治理的途徑。而委托-代理制作為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其中存在的問題也勢必影響著治理的效果,所以針對委托代理問題,若能有效減少代理問題也就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效果。

本文闡述了公司治理中的一些利益主體的委托代理關系,指出上市公司治理中委托代理之間的問題,為完善市場治理有一定現實意義。同時,文章還結合案例分析,可以為上市公司減少委托代理問題的產生提供參考。

1.3 論文結構

本文從公司治理的理論入手,首先參考結合目前主流的公司治理研究成果,在對公司治理有了一個統(tǒng)籌的認知之后,引入泰科國際的舞弊案例,綜合理論與實際,尋求出公司治理理論在實踐中的缺陷,并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和見解。

論文的結構如下:

第二部分 文獻綜述

關于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結構,最早是由國外引進的,20世紀80年代,“公司治理”概念最早出現在經濟學文獻中,此前的1975年,威廉姆森曾提出的“治理結構”(Governance structure)概念已與公司治理的概念十分接近。

委托代理理論是公司治理的組成部分,其理論模型發(fā)展迅速。簡森和麥克林則將委托代理關系定義為“一種契約關系,在這種契約下,一個人或更多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個人(即代理人)代表他們來履行某些服務,包括把若干決策權托付給代理人?!闭谴嬖谥腥伺c代理人,兩者之間的代理問題也隨之而來。

倫德納(Radner,1981)和羅賓斯泰英(Rubbinstein,1979)最早使用博弈模型證明,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保持長期關系,且雙方有足夠的信心,那么帕累托一階最優(yōu)風險分擔和激勵是可以實現的。后來羅杰森(Rogerson,1985)和Lambert(1983)以及 Roberts(1982)和Townsend(1982)的研究證實了長期關系可以更有效的處理激勵問題。

在博弈理論的基礎上,法瑪(Fama,1980)又提出了聲譽問題,他認為激勵問題在委托代理文獻中被夸大了,實踐中,代理人市場是可以約束代理人行為的。之后,霍姆斯特姆(Holmstrom)模型化了法碼的觀點,同時,他又與 Ricart-Costa(1986)研究并提出新的“棘輪效應”,他們認為,經理與股東之間風險分擔存在著不一致,原因是經理把投資結果看成是其能力的反映,而股東把投資結果看成是其金融資產的回報,正是雙方目標上的不一致導致了代理問題的存在。

在確立了委托代理存在的問題之后,學術界也有各派觀點力求解決相關問題。萊瑟爾(Lazear)和Rosen(1981)提出了用錦標制度作為工資的基礎,此觀點由Green and Stokey(1983)進一步發(fā)展,這一制度的操作簡便,也可以解決委托人的道德問題。索羅(Solow,1979)和夏皮羅和斯蒂格里茨(Shapiro and Stiglitz,1984)則將較高的工資解釋為企業(yè)為防止工人偷懶而采取的激勵方法。以工資的高低作為監(jiān)督的一部分,以高工資監(jiān)督并激勵著代理人的行為。

20世紀90年代初始,我國的理論界在公司治理的內涵 (林毅夫,1997)、有效的制度安排(林毅夫,1997)、委托代理問題研究(張維迎,1999)、產權的討論(張維迎,1999、2000;孫永祥,2001)和治理模式的比較(李維安,2001)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進展。

本文從代理問題中利益相關主體間的代理關系出發(fā),根據不同對象在實踐代理問題中的角色定位,便于尋找出各代理問題產生的根源,再綜合各因素,提出對策建議,如針對股東與管理當局的代理問題,采用增加完善激勵與監(jiān)督機制約束代理人的行為,而債權人與股東則只能提高股東的責任,當然更多的對策是作用于股東與管理層雙方的。

第三部分 公司治理理論基礎

3.1 公司治理與公司治理結構的含義

3.1.1 公司治理的含義

公司治理是在20世紀80年代才引起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公司治理是一種據以對工商業(yè)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明確規(guī)定公司各個參與者的責任和權力分布,諸如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清楚地說明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guī)則和程序;提供一種結構,使之用以設置公司目標,也提供達到這些目標和監(jiān)控經營的手段 。

公司治理所涉及的主要相關利益主體有:股東、董事會、由總經理領導的經理人員,此外還包括員工、債權人、供應商、客戶等。因此,公司治理就是要研究這些相關利益主體的權利、責任及其相互作用和相互影響的關系。

3.1.2 公司治理結構的含義

公司治理結構(corporate governance)研究的是公司制度安排的問題。斯坦福大學的錢穎一教授認為:“公司治理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業(yè)中有重大厲害關系的團體 ——投資者(股東和貸款人)、經理人員、職工之間的關系,并從這種聯盟中實現經濟利益。公司治理結構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2)如何監(jiān)督和評價董事會、經理人員和職工;(3)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p>

3.2 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

3.2.1 委托代理制的含義

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原有的集合所有權與管理權一體的管理方式變得力不從心,為了更好的管理企業(yè),就出現了以經理人為代表的中間人。而實質上,在現代的公司組織結構中,公司股東與管理當局之間、債權人與公司股東之間以及控股股東與小股東之間都有這一種委托代理的關系,當委托人賦予代理人一定的權力,并要求其執(zhí)行相應的責任時,委托代理制就形成了。從這個意義上可以看出,公司治理主要研究的對象就是:公司股東、管理當局、債權人、小股東及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

在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之后,委托代理也成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下圖為公司治理的基本模式。

3.2.2 經典的委托代理理論

作為產業(yè)革命發(fā)展的產物,委托代理制成為公司治理的基礎之后,如何用較低的交易成本就能使委托人得到相等的收益,或者用相同的成本收獲較多已成為人們新的關注點。但是在這樣的一種委托代理制度中,委托人也承擔著各種風險,歸納起來主要表現為:

(1)有關的交易信息在交易的雙方是不對等的。也就是說,代理人可能為了使自身利益達到最大而刻意隱瞞一些信息,這使得委托人無法真實了解到代理人的一些工作行為和能力的條件,而導致利益受損。

(2)當利益主體的一方掌握了交易的更多信息時,會引起其在簽訂合同時進行“逆向選擇”,這會導致了優(yōu)質資產漸漸退出市場,而資金向質量低的資產流動。

(3)在交易完成后,可能會出現代理人同債務人或發(fā)行商之間的“道德風險”問題。所謂的“道德風險”就是委托人的利益受到代理人侵害的可能性。一些經理人員為了達到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以損失股東的利益,這些受損失的風險就是道德風險。

總之,代理問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相關利益群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3.3 公司治理的原因

隨著一個個的財務舞弊事件的揭露,我們發(fā)現了這樣一個事實,那些舞弊事件的發(fā)生就是由于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完善。這主要反映在了委托代理關系中的契約不完善,由于在委托代理的過程中,委托人與代理人的關系是受一紙契約束縛的,但這個契約卻存在著諸多的漏洞,這使得一些責任的歸屬不明、產權不明晰等等的問題出現。而有人正是利用了這一漏洞,虛構利潤、謊報業(yè)績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而導致了股東、債權人的利益受損。所以委托人要設計出一套最優(yōu)的契約激勵代理人,才能保證所有利益主體受益最大。

3.4 公司治理的目標

為了更好的發(fā)展公司,大家開始致力于研究公司治理結構,這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找出交易成本最小的委托代理關系,也就是說,在保證委托代理關系的有效下,力求交易成本最小。

3.4.1 交易成本的含義

交易成本起因于產權的變更,它是產權分割、轉讓和交易的產物。個人交換各自的資產所有權和確立排他性等權利時產生的費用就是交易成本,包括建立契約、監(jiān)督費用,尋找代理人所發(fā)生的費用等。通常情況下,交易成本是伴隨著管理成本的。

3.4.2 交易成本的組成

科斯認為,交易成本從另一個意義上可以認為是一種制度成本。委托代理關系建立過程中的交易費用主要有尋找交易伙伴的費用、談判費用、監(jiān)督費用等,這些費用的多少直接影響到公司制度的效率。

要達到最優(yōu)的公司治理結構,一個必要條件就是要使委托代理成本之和最小,而如何合理的設計契約,使交易成本能夠最小化,有待后文探討。

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

——美國泰科國際有限公司舞弊案


4.1 公司簡介

美國泰科國際有限公司(Tyco International Ltd,以下簡稱泰科)始創(chuàng)于1960年,其前身只是一個為政府部門提供實驗服務的實驗室。1973年,泰科在紐約證交所上市,開始了其全方位、多領域的擴張之路,目前他是世界最大的電氣、電子元件制造商和服務商;海底通信系統(tǒng)的設計、生產、安裝和服務商;也是世界最大的防火系統(tǒng)和電子安全服務的生產商、安裝商和供應商;同時還是最大的流量控制閥門制造商。在醫(yī)療產品、融資與租賃、塑料和粘合劑領域,泰科公司也占據著主導地位。公司業(yè)務機構遍布80多個國家,其雇員超過26萬。

4.2 舞弊事件

2002年初,泰科董事會發(fā)現首席執(zhí)行官丹尼斯 · 科茲洛夫斯基(Dennis Kozlowski)未經董事會認可以及授權就將數額為2000萬美元的獎金支付給前董事兼薪酬委員會主席沃爾什(Frank Walsh)作為泰科國際當時收購CIT金融公司過程中的中介費。但可惜的是,這并未引起泰科董事會的足夠重視。

2002年6月,丹尼斯 · 科茲洛夫斯基因偷逃藝術品銷售稅180萬美元而受紐約地區(qū)法院調查,但科茲洛夫斯基并未通知董事會配合調查,是得泰科的董事會差點被卷入妨礙司法公正的丑聞中去。在不到半年里發(fā)生的兩件大事,讓泰科的董事會十分憤怒,最終解雇了科茲洛夫斯基。

隨著一系列調查的深入進行,泰科國際的高層管理人員的貪污、舞弊等行徑相繼暴露,到了2002年底,泰科國際撤換了60多名高管人員,包括首席財務官、法律總顧問、財務總監(jiān)以及人力資源總監(jiān)等等,此外泰科還撤換了整個董事會。

4.3 舞弊原因分析

在泰科國際這個案例中,管理人員肆無忌憚地侵吞并挪用了大量的資金,這些資金的所有權歸泰科國際的債權人所有,而管理當局應該受股東所托正確使用這些資金,由于這些資金最后是受管理當局所控制,而股東與管理者之間、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就顯得十分重要了。

4.3.1 公司股東與管理當局之間的代理問題

在公司規(guī)模不大的情況下,當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統(tǒng)一,此時股東與管理者之間是不會存在委托代理關系的,但隨著公司的擴大,公司的所有者一方面沒有足夠的時間與精力去管理一個龐大的組織,另一方面,所有者有時對于行業(yè)的基本情況、公司運作規(guī)則并不是十分了解,畢竟管理是一門專業(yè)性比較強的學科。為了使組織能夠更有效的運作,通常作為所有者的股東會在經理人市場上尋找有管理技能的人員組成公司的管理層,并把資金的使用權以委托代理的方式授權給代理人,但是個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正如案例中的首席執(zhí)行官丹尼斯 · 科茲洛夫斯基,他接受泰科國際的董事會的委托,本應履行其職責,使股東的利益達到最大,但是,他卻利用了董事會授予其的絕對權利多次為自己謀求個人利益??梢赃@么說科茲洛夫斯基擔任首席執(zhí)行官的10年,正是泰科國際的噩夢??破澛宸蛩够鶇f(xié)同首席財務官斯沃茨(Mark H.Swaltz)充分利用了“主要雇員貸款項目”(簡稱KEL項目)達到轉移公司資產的目的,并讓其流入到自己的腰包內。該項目設立于1983年,其目的是為了向高管人員提供條件優(yōu)惠的貸款,幫助其支付因持有泰科股票而發(fā)生的稅款,從而鼓勵高管人員長期持有泰科股票??破澛宸蛩够退刮执膹?997開始從公司貸出了大量的資金,但是90%并沒有用于支付因持有泰科股票而發(fā)生的稅款,而是被他們用于投資個人房產的純私人目的。

通常為了緩解這種股東和管理層之間的代理問題,股東會對管理層實行監(jiān)督與激勵機制。 而監(jiān)督機制的主要形式是設立一個監(jiān)事會,監(jiān)視會的主要職責主要有:監(jiān)督董事會工作;監(jiān)督公司各級干部的行為;審查公司業(yè)務狀況,檢查財務情況等。股東雖然對公司擁有所有權,但是一個自然人可以同時是好幾個公司的股東,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對于公司的實際運作情況并不是很了解,這就需要監(jiān)事會發(fā)揮其作用,充當股東與管理層的中間人。而激勵機制主要就是通過一系列獎勵措施來激勵管理層們更努力的工作。但是顯然,這兩項措施對于泰科國際并沒有起到多大的作用。

首先作為高級管理人員,科茲洛夫斯基和斯沃茨顯然沒有很好的完成董事會所托,同樣,作為董事會,也并沒有很好的做好監(jiān)督工作。這本應最密切的委托人與代理人何以會出現這樣大的紕漏呢,前薪酬委員會主席沃爾什在這之間起了重大的作用。由前面的分析可知,董事會和管理層的委托代理的問題的癥結所在是雙方的信息不對稱,而泰科國際的首席執(zhí)行

官及首席財務官瞞著董事會,從慢慢侵蝕公司資產以各種名義去轉移錢財,而且每次的行動又都不是一個小數目,為了不讓董事會過多的干預他們的計劃,他們以各種中介費為名賄賂了管理層和董事會的中間人沃爾什,這對于控制董事會的信息流是一個十分有效的方法,使得董事會所掌握的信息均是片面的??梢姡斅撓刀聲肮芾韺又g的信息橋梁出現問題時,這對于公司將是一個災難。

再有就是激勵機制,雖然泰科國際為了刺激管理層的工作,提供了主要雇員貸款項目,但設立這這個項目之后并沒有很好使其有效的運行,使得項目里的資金所用不當。個別高層管理人員把這項??町敵墒且豁椓阆①J款,成為奢侈生活的資金來源。科茲洛夫斯基就曾為其夫人舉辦了一場1000萬美元的生日宴會。由于管理層的種種違法行為,使得投資者對于泰科國際的信心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打擊,在2002年泰科國際的股價曾大幅度的下跌(如圖),使公司資產嚴重的縮水。

4.3.2 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

從資產定價模型來看,風險越高,投資者所要求的預期收益就越高,這樣才能彌補他所承受的高風險。而投資組合理論認為,若干證券組成的投資組合,其收益是這些證券收益的加權平均數,但是其風險不是這些證券風險的加權平均風險,投資組合可以降低風險。其中的“證券”即是資產的代名詞。為了取得較高的投資回報,股東更傾向于投資那些高收益的,而伴隨高收益帶來的高風險,他們則是通過同時持有多家公司的股權來減低風險。這樣做的結果就是股權的價值得以上升,而債權的價值則隨著風險的加大而下降。

還是以泰科國際為例,從1999年開始,泰科國際先后進行了700多項收購,總值達到80億美元 ,對于這些并購事項,泰科國際從來沒有對外進行過任何披露。收購與兼并的理論指出,企業(yè)在進行并購時可以取得如下的好處:(1)取得經營的協(xié)同效應。通過并購使得企業(yè)在生產規(guī)模上擴大,利用規(guī)模效應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也使得整體規(guī)模在產業(yè)上的地位提高。(2)取得財物協(xié)同效應。由于公司并購會引起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再分配。并購利益從債權人身上轉移到股東身上,或從一般員工身上轉移到股東身上,所以公司股東會贊成這種對其有利的公司并購活動。雖然有以上的好處,但一個兼并過程通常要關系著企業(yè)文化的融合,龐大的企業(yè)在協(xié)調各個部門及工作方面也需要花費更大的人力物力??梢姡┛茋H的股東是可以從這700多項并購中取得巨大的收益的。

按照美國公認會計原則(GAAP)的規(guī)定,采用購買法時,被兼并企業(yè)在購買日后實現的利潤,才可與購買方的利潤合并。同樣,被兼并企業(yè)在購買日前發(fā)生的損失,也不需要納入購買方的合并范圍。為了充分利用GAAP在利潤合并方面的特殊規(guī)定,泰科與被兼并公司聯手上演了一幕幕“合并魔術”。在眾多被泰科兼并的公司中,可以發(fā)現這樣一種“怪病”:被兼并公司合并前的盈利狀況往往出現異常的大幅下降,而這種“怪病”往往在合并后迅速“不治而愈”。

泰科于1999年5月開始與Raychcm公司商談合并事宜,在2001年第一季度,CIT公司實現盈利15930萬美元,但合并完成前的兩個月(4月和5月)卻驟然巨虧7800萬美元。更為神奇的是,在合并完成后的四個月中(2001年6月至9月30日),其盈利能力迅速恢復,共實現盈利 25250萬美元,是合并前5個月的三倍多,僅合并完成后的第一個月(6月份)就實現盈利7120萬美元。事后泰科副總裁McGee承認CIT公司在泰科的要求下于2001年5月利用各種手段“調低”了盈利22160萬美元,其中包括計提“信用損失準備”14810萬美元(這一項目整個第一季度才提取了 6800萬美元)和合并重組準備5400萬美元。同樣的情景也出現在收購AMP公司的案例中。

歸納起來,泰科國際所使用的手段幾乎是一致的,就是提前計提各種減值準備和費用,推遲確認收入,這樣,在合并之前的那些損失將會按照GAAP相關準則予以免除,對于股東而言,他們只承擔其中很少一部分的損失,剩下的損失將會被分攤給債權人。而在實現并購之后,當時沒有確認的收入將被確認,這一部分的利潤則會被納入泰科國際的合并報表上。利潤的虛增會使泰科國際的年報十分完美,讓投資者相信泰科國際是十分有潛力的,對其信心大增,在股票市場上的表現就是股價的持續(xù)走高,股東的利益不斷在擴大,但是債權人的利益并沒有隨著風險的增加而增加,因為他們的回報是固定的利息收入,因此,一般情況下,債權人是不愿意看到如此高風險的投資的。

那些通過手段得來的泡沫化的利潤終歸只是暫時的。2002年,首席執(zhí)行官科茲洛夫斯基等高管的丑聞相繼被曝光,泰科國際的董事會在介入調查之后,又開除了11位高層管理人員,這使得投資者們開始驚慌。此時,人們才發(fā)現,在過去的收購中,有90%都是存在著貓膩的,價值都低于5000美元。

4.3.3 案例小結

從安然、美國環(huán)球電訊再到的泰科國際,難道這只是一個個的偶然么?在公司治理方面走在世界前端的美國資本市場尚且如此,那么其他地方呢?這一系列的新聞出臺使得市場上的信任出現了空前的危機,通過案例可以總結出一些公司治理中委托代理機制不當所導致的結果。

1、容易發(fā)生代理人道德風險,產生內部人控制

當代理人擁有了權力但其報酬卻與付出不相符的時候,他便可能利用權力來損害公共利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時不惜損害委托人的利益,這就增加了代理成本。而信息不對稱則是為腐敗提供了可能,高層管理者們結成了利益同盟,相互聯系,使各自的權力加大,并更加的運用這些權力去追求私人利益的增加,使公司資產大量流失。

首席執(zhí)行官與首席財務官掌握了巨大的權力,他們運用這個權力,只手遮天,隱瞞會計信息,利用信息不對稱,控制著整個泰科國際集團的重大決策,不管這個決策是否有利于集團的利益。

2、使得會計信息失真

會計信息失真是由于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在委托代理制的條件下,公司利益各方在一定的公司治理結構下互相作用的結果。作為泰科國際的高級管理人員,科茲洛夫斯基和斯沃茨刻意欺瞞了對自己不利的一些會計信息。比如2001年6月,泰科以1150萬美元的現金和558萬股Tycom公司股票的代價取得了 1500萬股Flag電信公司的股票。但是,隨著電信行業(yè)的不景氣,Flag公司股票價格大幅下跌。但科茲洛夫斯基和斯沃茨為了突現出自己在公司的工作成果,保證自己在經理人市場上的優(yōu)勢地位,仍宣稱該交易為泰科國際帶來了8000萬美元的收益。

3、中小股東并不關心公司的經營狀況

作為中小股東,他們也應該對公司的發(fā)展有監(jiān)督的權力,但是要實質上的監(jiān)管需要大量的會計信息,而要獲得真實會計信息則要一定的代理成本,中小股東的股份不多,他們并不愿意去支付那一筆很可能大于他們收益的費用,因為會計信息是一種“公共產品”,只要大股東們披露了真實的會計信息,那么他們一樣可以得到。作為一個理性的投資人,中小股東當然不愿意去插手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務,所以當泰科國際的高層管理人員中飽私囊,即使有小股東發(fā)現也沒有任何人站出來提出異議。

第五部分 對策及結論

通過以上的理論闡述和案例分析,我們不難發(fā)現公司治理是建立在決策科學觀念上的一個概念。完善的公司治理不僅需要一套完備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更需要若干具體的超越結構的治理機制;不僅需要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發(fā)揮作用的監(jiān)控機制,而且需要一系列通過證券市場、產品市場和經理市場來發(fā)揮作用的治理機制,如公司法、證券法、信息披露、會計準則、社會審計和社會輿論等。所有的措施最終的目的只是讓各項代理成本之和最低。

1、完善激勵與監(jiān)督機制

針對于有些管理人員因付出與收入不相符而刻意制造虛假信息以牟取私利的情況,一方面可以給予物質的補償使得在個人心理上達到的收支平衡狀態(tài),另一方面,加強監(jiān)督管理,讓這些人沒有機會利用職權欺上瞞下。

對于建立契約機制的目的,最主要的是如何有效的協(xié)調好由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所引起的可能的利益沖突,從而根本上的解決委托代理問題。無論是從正面的激勵或是反面的限制來講,要達到契約最優(yōu)就是要控制激勵或者限制的變量,找出影響激勵(限制)股東最大的因素,從而花最少的成本產生最佳的效果。

(1)激勵契約

所謂激勵,就是要使經濟活動當事人達到一種狀態(tài),在此種狀態(tài)下,他具有某種從事經濟活動的內在推動力,也即調動人們的積極性。由于資源的稀缺性,當公司各部門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個人行為就將變得消極,此時激勵就很有必要了。

委托人在契約中要設定一個條款,采用激勵機制以誘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意愿努力的為其辦事。在競爭環(huán)境中,委托人必須設法引導代理人,以降低代理成本。

1 利益激勵機制

作為激勵機制最基本的利益機制,首先必須保證代理人的獨立利益,其次也可以改變管理人員的收入形式,讓其享有一定的剩余利益,包括基薪收入、高額退休金、風險補償金等等。

2 期權激勵機制

一般的對于管理層的激勵是薪酬與公司整年業(yè)績掛鉤,發(fā)放股票期權,一旦自身的利益與公司股東利益被緊緊的捆綁到一起以后,管理人員會更多的做出有利于公司的決策,當然對于管理者薪酬的支付結構應在激勵和保險之間達到一個平衡。

3 職位激勵機制

有的時候,物質上的激勵有時候并不是所有人都追求的,董事會要充分尊重員工的自我 選擇,實行以人為本的激勵機制,與此相對應的就是事業(yè)發(fā)展與規(guī)劃管理,企業(yè)可以通過人力資源部門,將員工追求個人事業(yè)發(fā)展的行動納入到企業(yè)發(fā)展中的人力資源配置和內部培訓中。


(2)監(jiān)督契約

監(jiān)督是要查看并督促,就是要公司的利益主體針對公司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一系列行為做出客觀而及時地審核、監(jiān)察與督導的活動。公司內部的監(jiān)督主要就是使公司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權利的相互制約。

對經理層的監(jiān)督就是表現為一種制衡關系,通過行使聘任或者解雇經理層人員、制定重大和長期戰(zhàn)略來約束經理層人員的行為,以監(jiān)督其決議是否得到貫徹執(zhí)行以及經理人員是否稱職。

在對于管理人員的約束方面也不應局限于監(jiān)督和行政處罰。畢竟行政上的處罰非但沒有使利益受損者得到應有的補償,那些高管人員的利益也沒有受到被觸及。新推行的《薩班斯-奧克斯萊法案》對于管理人員的監(jiān)督就提高到了外部立法上來,這樣,高層管理人員將要為自己故意的舞弊行為負刑事責任。但總的來說,一切的監(jiān)管行為都應以避免高管人員犯錯為目的,而不是處罰。

2、增加董事會的獨立性和功能性

雖然公司設立了對管理人員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但從一定程度上并不能很有效的控制代理人的行為,畢竟機制只是一套方案,如果沒有一個強大的機構來實施,那么約束機制只不過是一紙契約罷了。

獨立董事就可以保證契約得以有效運行的權力機構,從公司治理模式上看,他高于管理層,但他也必須保持高度的獨立性才能有效地監(jiān)督經理層,實現其的監(jiān)督職能,最大效率的減少委托代理產生的問題。中國證監(jiān)會于2001年8月和2002年1月 分別出臺的《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都對獨立董事的設立和獨立董事在審計、薪酬和提名委員會中的職能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

(1)獨立董事的設立

獨立董事的設立不僅要顧及到大股東的利益,也要考慮到小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委托代理的問題不僅存在于董事會和管理層中,還存在于控股股東和廣大小股東中。所以參考鄧菊秋在《獨立董事制度研究》中的建議,將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設置為兩種另外類型:一類是獨立股東董事。即該董事在于公司不存在重大利益關系的基礎上,必須擁有一定比例(如1%以上)的股權或者作為持股5%的股東的代理人,以體現國有股東和中小股東的利益;另一類是獨立非股東董事,即該董事不僅與公司不存在重大利益關系,而且不能擁有公司任何股權,以顧及中小股東、債權人、職工等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同時,要在獨立董事的盡責能力方面進行一些限定:

① 獨立董事最好要是某一專業(yè)領域的權威,或者綜合性人才,能夠做出有價值的商業(yè)判斷,不應受“名人效應”所束縛,使得獨立董事成為“花瓶”。

② 為了保證獨立董事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董事職能,可以限定獨立董事的兼職不應過多。從長遠來看,可以利用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培育獨立董事的市場,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從而來提高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業(yè)務素質和執(zhí)業(yè)水平。

(2)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在設立了獨立董事制度后,為了確保董事的獨立性,要定期更換獨立董事,因為獨立董事任期一長難免與內部董事及管理者彼此熟悉,這樣,在處理一些事情或履行監(jiān)察職能時,會不由自主地受到感情因素影響,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也就不那么完全,與原先設置獨立董事的初衷就不同了。

(3)對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

為了提高獨立董事的工作積極性,必須提升其在公司董事會中的地位,發(fā)揮其個人影響力,增強董事會的凝聚,有利于決策的制定以及工作效率的提高。

向獨立董事發(fā)放股票期權,使其的薪酬與公司業(yè)績掛鉤,但是這個獎勵方式要與管理層有所區(qū)別,避免其與管理人員共謀。

像建立經理人市場一樣的,建立一個獨立董事人市場。這樣,不僅可以尋找到更加優(yōu)秀的獨立董事,而且也更加能夠對獨立董事的行為產生約束。若是獨立董事的工作得到了市場的一致好評,那么他的信譽也將得到提升。

(4)對獨立董事的監(jiān)督機制

在中小投資者心目中,獨立董事的地位顯然要高于董事,因為獨立董事代表的是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而董事則是大股東的代表,而要使獨立董事更好的為中小股東服務,完美的監(jiān)管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在對于獨立董事的監(jiān)督方面,可以設立一套對于獨立董事工作效率進行的考核機制,同時對于考核結果給與相應的報酬,這可以刺激獨立董事們更好的為公司服務。

強化獨立董事的道德意識,將其置于社會的監(jiān)督之下,形成一條所謂的監(jiān)督鏈,讓獨立董事們意識到,自己一旦犯錯,將影響到自己的聲譽,這樣,他們在做出對公司不利的行為時,將會考慮到自身的風險。

3、實施名副其實的考核制度

從泰科國際我們很容易看出來,光靠規(guī)章制度的約束有時并不能杜絕一些貪污,在設立了一些激勵與監(jiān)督機制之后,就要對管理人員、獨立董事還有員工進行定期的考核,并論功行賞。如果沒有考核機制作為后盾,在完善的激勵&約束機制也難有所作為。好比泰科國際,為了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激勵而設立了“ 主要雇員貸款項目”,但是并沒有人對其進行很好的管理,導致了部分的管理人員把這一項目變相視作為零息貸款,再假借各種理由為自己免掉貸款,這樣做非但沒有發(fā)揮激勵的原始作用,反而養(yǎng)肥了那些貪得無厭的人。所以,依據考核的結果給與相應的回報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如何考核及由誰來考核卻又是一個管理問題,如若處理不當,這又將助長一陣陣的腐敗之風。

4、發(fā)展中介機構

(1)經理人市場

一個成熟的經理人市場對于防范委托代理之間的道德風險以及逆向選擇是十分有利的。如果經理人努力的工作,為企業(yè)贏得利益,那么他將在經理人市場有一個不斷上升的身價,這為他以后的職業(yè)發(fā)展將是重要的籌碼。否則,在競爭激烈的經理人市場,他就很難保住一席之地。當然也要避免其為有良好的名聲而進行的短期行為。所以為了鼓勵經理人對公司的責任,可以對其實行一些激勵,分給一定公司股份,由于股價是一個企業(yè)經營近期經營狀況最直接的反映,這樣,治理的好壞與經理人的自身利益切實聯系了起來,經理人也只能認真做好管理工作,完成董事會的目標。

(2)獨立董事市場

就像經理人一樣,獨立董事也應該對自己為公司所做出的行為負責,在有了一個獨立董事的市場之后,一方面,獨立董事的信息更加的透明化,可以使得董事會可以找到更適合自己公司的獨立董事,另一方面,獨立董事市場會在一定程度上約束獨立董事的行為,讓獨立董事們?yōu)榱嗣u而戰(zhàn)。

(3)發(fā)揮中介機構和自律組織的作用

要讓中介機構成自律,成為一種約束的中間力量。但是現在有些人才中介機構卻幫著經理人偽造經歷,以此牟利。中介機構是委托與代理之間的橋梁,一定程度上委托代理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可以說也是那些不法的中介機構造成的,所以有必要對中介機構實施鼓勵與規(guī)范并重。具體包括:社會一般中介機構包括經理人員為對象的人才中介機構、人才測評機構;監(jiān)督機構有獨立會計審計機構、消費者權益保障機構、行業(yè)協(xié)會;金融機構包括各種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社會中介機構要發(fā)揮真正的作用,就一定要保證其獨立性,既經營不偏離為其所有的利益相關者創(chuàng)造價值的目標。同時為了規(guī)范化中介機構,也需要在中介服務行業(yè)中建立起一套嚴格的、可靠的行業(yè)標準。

5、完善相關制度

(1)審計制度

如果通過誘惑性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仍無法杜絕管理者的舞弊行為,那么只能通過外部的立法制度強制披露真實的會計信息。年度審計就是其中比較常用的手法。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的高質量不僅取決于注冊會計師所采用的審計標準,同時也與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與業(yè)務能力相關。

國家對上市公司監(jiān)管所依據的信息主要來自上司公司的報表以及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表,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審計也是上市公司監(jiān)管的第一條防線。從外部來說一個好的審計制度可以防止上市公司以股票、期權等形式對交易進行欺詐,也可以很好的維護資本市場、金融市場的秩序,讓投資者有一個很好的參考指標。對于內部而言,審計的報告也能讓董事會了解公司真正運營狀況,而不是只是由經理人員說了算。

(2)法規(guī)制度

由于一些財務上的舞弊主要損害的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各國政府都在努力研究一套可行的方案,一般建立法律法規(guī)時比較常見的。比較典型的是《公司法》和《證券法》,但是這些法律通常是事后的,只是一種懲罰的手段,對于事前或者事中的防范效果就不是很如意了。其實制定法規(guī)的過程其實也是一個與造價、舞弊斗智斗勇的過程,正是這樣一步一步的法規(guī)在逐步走向完善。

以往通常只有董事和會計事務所承擔偽造報表的責任,但在新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中,這種對公司財務信息真實性的保證的職責,從公司董事會成員(獨立審計委員會)身上,進一步延伸到公司管理者身上,這又是一種牽制管理者,防范高管們違反委托契約的方法。

6、提高社會道德準則

(1)加強股東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感

目前在企業(yè)里,由于一些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也存在一定的委托代理問題,大股東擁有對公司主要事物的絕對控制權,他的決定可以左右企業(yè)的運行軌跡,但是個人的精力畢竟有限,幾個人專政的局面會使他們看待有些問題比較片面,甚至做出錯誤的決策。同時,中小股東管理公司的權利也被削弱,他們不享有對公司管理的實質權利,通常也不會實行一些股東該付的責任,所以,如果賦予中小股東一些權利,或許是一種改善公司治理現狀的方法,比如完善股東的投票機制,讓他們也參與公司日常事務的決定。雖然中小股東的股份決定著他們不能改變公司管理層的決策,但是投票機制可以使那些中小股東覺得自己是公司的一員,擁有和大股東一樣對公司事務的表決權,這樣他們便會更加關注公司發(fā)展的步伐,達到對公司管理層監(jiān)督管理的目的。

當然,要讓中小股東行使他們的權利也并不是很容易的,一方面是由于控股股東獨攬大權,中小股東的意愿一旦與大股東相駁,他們的意見根本得不到關注。另一方面,中小股東們也其實愿意讓控股股東去決定公司的結構與發(fā)展前景,這是因為,股東一旦獲得了公司的股份,就被賦予相應的權利,比如表決權、查閱權和信息獲取權等等。但是要一個中小股東去管理公司日常事務的成本可能會大于擁有股份所帶來的收益,所以任何一個理性的投資者都不會去關心公司的治理結構,他們更多的是關心公司能為他們帶來多少的收益,這也就是著名的“搭便車”理論。

所以,應該讓委托人跟代理人共同承擔風險,要股東知道自身對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和善意行事的義務,控股股東對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力等等,當然這一方面可以靠法律的形式加以約束,另一方面也可以強化個人的觀念,一旦股東們都把對公司的義務當成是一種最基本的社會道德,那么我想不用加以約束也可以達到效果。

要預防控股股東一股獨大的情況產生,可以讓一些中小股東聯合起來組成小團體,以此向大股東抗衡。集體行動和有效的管理雖然是一個很好降低代理成本的方法,但其在股東大會中很難得到有效的發(fā)揮。讓小股東們建成小集體,其力量得以增大,個人的監(jiān)督成本可以降低,同時也避免了集體過大導致的不靈活。

(2)提高全民素質,以文化約束取勝

社會倫理道德的外部約束是指一個國家或者社會主流的價值準則、倫理、念等對公司利益相關者態(tài)度、行為等的影響及約束,它不是通過相關的法律制度體現出來,而是通過根植于一個社會文化之中的、具有廣泛社會認同和潛在約束力的道德準則體現出來。它與監(jiān)管和法律約束的不同在于其約束力是潛在的和無強制力的。有關這方面的認識包括:企業(yè)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專業(yè)機構和自治團體的道義說服、社會誠信與經理人員道德等。文化的東西是最根本和最徹底的,但是要在道德以及誠信上形成文化還是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效果如何還很難預計,我國目前的誠信教育還在剛剛起步,屬于探索階段,但我們相信只要每一個人都作對得起自己良心的事,這樣委托代理所產生的信任危機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7、降低交易成本

公司的委托代理的過程就是一個交易,自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后,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就成了委托代理制。要是社會活動中不存在交易成本,那么委托代理制就是效率最高的,那么公司的相關主體都將得到的是滿意的結果,換句話說,正是因為交易成本的存在,才使得委托代理并不是像理論上的那么完善,所以也只能通過公司治理改進。

降低代理成本是公司治理的最終目標,通過以上的措施,雖然能夠提高公司治理的效果,但大量的監(jiān)管費用與激勵支出并不一定能夠大于取得的成效收益,而各種措施作用于代理人所產生的效果也是不同的,了解影響代理成本的因素,對于降低代理成本是十分必要的。

(1)集中股東的股權

股東對于企業(yè)的監(jiān)控是要付出相應成本的,而顯然那些監(jiān)控的動力是來源于監(jiān)控所能取得的收益與成本比的。相對于成本而言,監(jiān)控成本是相對固定了,也就是說無論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他們對于監(jiān)控所需負擔的成本相差無幾,但是大股東所能獲得的收益顯然要比小股東高很多,小股東會理性的選擇放棄監(jiān)管而搭便車。在這種心態(tài)的驅使下,若是公司的股權相對分散,那么沒有股東愿意承擔監(jiān)管支出,以致缺乏內部監(jiān)督的約束了。

根據以上的結論,我們建議上市公司的股權不應太過分散,至少要有一些大股東,大股東要保證其投資的安全性,必然會對自己所投資的公司有所調查監(jiān)控,而中小股東則不會這樣做,在股東組成中有了那些大股東,就既能保證治理效果也能相對降低代理成本。

(2)增加代理人的股權

一般企業(yè)的融資結構可以分為內部和外部。外部融資又可分為股本與負債。由于債權人與股東、股東與管理層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代理問題,若是經理人員能夠擁有更多的股權的話,那么就可以減少他們謀私了。莫克等人通過研究提出,內部管理人員的持股比例在0-5%間,企業(yè)盈利能力上升,當持股比例進一步上升達到25%時,盈利能力開始下降,隨著這種所有權比例超過25%,盈利能力又開始上升,盡管上升的速度很慢。由以上的數據可以看到,若是能把內部管理人員的股權控制在0-5%的范圍內,那樣,就能讓管理人員充分自律,降低代理成本,同時,也不會過度分散原股東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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