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是指獨立于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并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yè)務聯(lián)系或專業(yè)聯(lián)系,并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獨立董事相對于其他公司管理職務來說有點陌生,那么你知道獨立董事是干什么的嗎?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獨立董事的相關法律知識。
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董事的原因
1、怎么理解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是指獨立于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并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yè)務聯(lián)系或專業(yè)聯(lián)系,并對公司事務作出獨立判斷的董事。中國證監(jiān)會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證監(jiān)會的《指導意見》)中指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為什么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董事
2、獨立董事具有什么特點?
其最根本的特征是獨立性和專業(yè)性。
(1)“獨立性”,是指獨立董事必須在人格、經濟利益、產生程序、行權等方面獨立,不受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限制。
A、資格上的獨立性。
B、產生程序上的獨立性。時下,上市公司中絕大部分都是國有企業(yè),其法人治理結構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問題,如所有者代表缺位、內部人控制問題、大股東操縱股東會等,很難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而且當下許多獨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領導或管理層拉來或請來的“人情董事”,權力不清,職責不明。
C、經濟上的獨立性。經濟的獨立性不能僅僅從表面上去理解,獨立董事只要工作認真、盡職盡責,并就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應該獲得與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相應的報酬,應該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D、行權上的獨立性。在中國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的作用并沒有得到充分發(fā)揮,主要原因:一是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沒有設立相應的行權機構。
(2)“專業(yè)性”是指獨立董事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yè)素質和能力,能夠憑自己的專業(yè)知識和經驗對公司的董事和經理以及有關問題獨立地做出判斷和發(fā)表有價值的意見。時下,中國企業(yè)的獨立董事一般是社會名流,而且身兼數職,一年只有十幾天的時間花在上市公司身上,他們對上市公司很難有時間全面了解,并在此基礎上發(fā)表有價值的意見,而社會名流未必真正懂得經營和管理,更缺乏必要的法律和財務專業(yè)知識。
3、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情況有哪些?
(1)在股份公司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2)直、間接持有股份公司1%以上或是股份公司前10名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間接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是股份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一年內有前三種情況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附屬企業(yè)提供財務、法律、咨詢服務的人員及在相關機構任職的人員;
(6)公司章程和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4、上市公司為什么要聘請獨立董事?
(1)獨立董事的出現是法律強制的結果,體現了對公司“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
(2)獨立董事作用的發(fā)揮有賴于激勵與約束相容的機制做保證。既要有充分的激勵又要有具體的責任和權利。
(3)在我國目前情況下,獨立董事只能聘請有很好的聲譽又珍惜自己聲譽的名流擔任。聲譽是他們可能制造風險(失職、勾結)的唯一擔保,
(4)獨立董事不是對股東尤其是大股東決策權利的剝奪。正確的理解應該是獨立董事是根據自己的專業(yè)優(yōu)勢和自身的智慧對大股東決策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失誤的一種糾偏,或者說是一種使大股東更好地行使決策權的保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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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獨立董事的承諾
(一)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上市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并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
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lián)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
上市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上市公司及獨立董事本人應當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xié)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獨立董事發(fā)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公告的,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到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事宜。
(三)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上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四)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上市公司承擔。
(五)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
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該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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