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憲法考點之國務院
司法憲法考點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1982年憲法規(guī)定,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國務院的相關司考憲法考點。
司法憲法考點之國務院(一)
司法憲法考點之考點一
國務院的性質(zhì)和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首先,國務院是中央人民政府,對外以國家政府的名義活動,對內(nèi)統(tǒng)一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次,國務院是最高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表明它從屬于最高權力機關,由最高權力機關產(chǎn)生并對它負責和報告工作。最后,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表明了國務院在國家行政機關系統(tǒng)中處于最高領導地位。它統(tǒng)一領導各部、各委員會以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執(zhí)行和行政表明了國務院的性質(zhì),即國務院是通過在全國范圍內(nèi)進行一系列的組織活動和行政管理活動,執(zhí)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各項決議的國家機關。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
司法憲法考點之國務院(一)
司法憲法考點之考點二
國務院的組成和任期
國務院由、副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根據(jù)國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國人大決定。副、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根據(jù)國務院的提名,由全國人大決定。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會有權根據(jù)國務院的提名,變更除副、國務委員以外的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國務院、副、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的任免決定作出以后,由國家主席宣布任免。
國務院的任期與全國人大的任期相同,即每屆為5年。憲法還同時規(guī)定,、副、國務委員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
司法憲法考點之考點三
國務院的領導體制
憲法第86條第2款規(guī)定:“國務院實行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一)負責制
負責制是指國務院對其主管的工作負全部責任,與負全部責任相聯(lián)系的是他對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決定權。具體表現(xiàn)在:第一,領導權。國務院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國務委員協(xié)助工作,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某一方面的專門工作,他們均須向國務院負責。擔負起管理全國行政事務的職責,他須向全國人大及其會承擔行政責任。第二,提名權。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由提名,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會決定。
在必要時,有權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會提出免除他們職務的請求。第三,召集主持會議權。國務院的常務會議和全體會議由召集和主持,會議議題由確定,重大問題必須經(jīng)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形成國務院的決定。第四,簽署權。國務院發(fā)布的決定、命令,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向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會提出的議案,國務院任免的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均須由簽署才有法律效力。
國務院所屬各部委也實行首長負責制。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領導本部、委的工作并向國務院負行政責任,部長和主任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委員會會議并就重大問題作出決定,副部長、副主任協(xié)助部長、主任進行工作并向部長或主任負行政責任。
國務院實行負責制是由國務院的性質(zhì)和任務決定的。國務院的性質(zhì)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任務是執(zhí)行國家權力機關的決定。權力機關在決定問題時,必須采取合議制的形式,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而行政機關在執(zhí)行權力機關的決定時,則需要高度的集中指揮,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及時地處理各種繁雜的事務。如果行政機關也采取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勢必影響工作效能。所以行政機關雖然也有會議制度,卻應由行政首長對執(zhí)行問題作出最后決斷。
加之,國務院執(zhí)行的法律和決議本身是全國人大及其會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即在民主的基礎上通過的,因此,這種負責制并不違背民主集中制原則。根據(jù)憲法規(guī)定,國務院有由主持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全體會議兩種形式。因此,盡管對討論的問題如何處理由最后決斷,但并不意味著可以獨斷專行。他在作出決斷之前,必須虛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采納其中正確可行的部分。這就是說,的決斷仍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在行政機關領導體制中的具體表現(xiàn)和運用。
(二)會議制度
國務院的會議分為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一般每兩個月召開一次。主要討論和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或者通報國內(nèi)形勢和協(xié)調(diào)各部門的工作。國務院常務會議由、副、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一般每周召開一次。主要是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如討論議案的提出、討論行政法規(guī)、討論各部門的請示事項。召集和主持國務院的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根據(jù)國務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jīng)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
看過“司法憲法考點之國務院(一)”的人還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