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合同該如何處理
效力未定合同該如何處理
效力未定合同,也稱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效力是否發(fā)生尚未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的合同。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效力未定合同的處理方法相關的知識。
效力未定合同該如何處理?
從法律后果上來看二者具有同一性。但兩者之間的區(qū)別也是比交明顯的??沙蜂N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qū)別主要有三個,即:
1、“從內容上來看,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據(jù)此,法律將是否主張撤銷的權利留給撤銷權人,由其決定是否撤銷合同。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此類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對無效合同的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即使對無效合同不主張無效,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也應當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合同無效的主張或請求應當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其有權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利。
2、可撤銷合同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56條的規(guī)定來看,撤銷權人亦可要求不撤銷合同而僅要求對合同予以變更,這就表明了可撤銷合同并非都是當然無效,這可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進行選擇。
3、對可撤銷合同來說,撤銷權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規(guī)定的期限,超過該期限,合同即為有效。但是,無效合同因其為當然無效,不存在期限制問題。首先,請求認定合同無效的權利應為請求權,理所當然應受到正確行使其權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對于一個業(yè)已存在甚至履行完畢但卻又依法應屬無效的合同,更不能讓其長久處于無效合同的不確定狀態(tài)。這樣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對于當事人請求宣告無效的權利也應規(guī)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證交易的穩(wěn)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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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力待定合同與表見代理的區(qū)別
表見代理是指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并依據(jù)這種信賴與無權代理人進行訂立合同的行為。表見代理的過錯在于被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是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它雖然具有效力未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善意相對人有足夠理由相信其所簽訂的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因此,不能把表見代理認定為效力未定合同。一定表見代理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行為人實施了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第二、相對人依據(jù)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基礎上才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相對人所依據(jù)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簽訂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如行為人持單位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情況。
第三、相對人主觀為善意且無過失。標準是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沒有相應代理權,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為無權代理人仍然與其訂立合同,不構成表見代理,是無權人理,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由相對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四、無權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具備有效合同的一般條件,本身不具有無效、被撤銷的內容。否則,該合同應按無效、可撤銷的合同處理。《合同法》第49條規(guī)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就是表見代理的規(guī)定,這與民法通則第66條“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的規(guī)定有相通之外。
但與民法通則第66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jīng)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代理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不同,后者指的是無權代理及其后果??梢姡硪姶淼臉嫵呻m然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基于被代理人的過錯,而使相對人認為其有代理權而產生代理的效力;而因代理產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因為人理人雖然沒有代理權而與相對人簽約,但行為對被代理人有利,被代理人可能追認而構成效力待定的合同。
2、效力未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qū)別
可撤銷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訂立雙方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它與效力未定合同的主要區(qū)別有:首先,合同的效力不同。效力未定合同在未被有關權利人追認前,其效力處于待定狀態(tài),而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則是有效合同。其次,合同瑕疵不同。效力未定合同的瑕疵是行為人缺乏締約能力或處分能力,這類瑕疵并非不可補救。而可撤銷合同的瑕疵在于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如因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
3、 效力未定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qū)別
效力未定合同主要是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有瑕疵,當事人缺乏完全締約能力或者處分能力,需待追認權人的追認,因而效力待定。當有關條件成就后,效力未定合同即變?yōu)橛行Ш贤?,對權利人產生法律效力。無效合同主要是合同內容不合法,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于無效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無條件認定其無效,采取的是絕對不保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