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必經調解程序有哪些理由
離婚必經調解程序有哪些理由
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進行調解。那么離婚必經調解程序有哪些理由?下面學習啦小編整理了離婚必經調解程序的理由,一起來了解吧。
離婚調解程序的理由
1、通過調解,使雙方當事人思想溝通,達到緩解、消除矛盾、相互諒解的目的,促使婚姻關系向和美方向發(fā)展;
2、通過調解,進行法治、道德宣傳,促使雙方當事人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自覺承擔家庭責任,降低離婚率,確保社會穩(wěn)定;
3、通過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規(guī)范的要求下重新認識自我,在自律的基礎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礎,鞏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穩(wěn)定的婚姻家庭關系;
4、經調解雙方當事人不能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才判決離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質量的同時給當事人一個感情緩沖區(qū),有充分的考慮余地。
調解是離婚的法定程序,但因失蹤、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離婚訴訟的,可不經調解程序。
協議離婚和調解離婚的區(qū)別
首先,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并就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達成協議,經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后使婚姻關系歸于消滅的離婚方式。
其次,法院調解離婚是訴訟離婚方式??捎梢环阶鳛樵娴椒ㄔ浩鹪V,立案后,及時與法院民事審判庭聯系,因雙方對離婚相關事宜已達成合意,可以走速裁程序。通過這種方式,也可以達到在較短時間內離婚的目的,并且法院的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力。
離婚調解中當事人要注意什么
(1)要認識到離婚案件審理中調解方法的重要性,因為離婚案件關系家庭和社會的穩(wěn)定,圓滿地把離婚案件處理好因而顯得格外重要,此時如果正確地適用這些調解方法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任何調解方法都不是靜止不變的東西,要根據離婚案件的實際情況靈活運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綜合運用這些方法才能達到比較好的效果。
(3)要把握好調解的時機,首先要樹立調解應貫穿訴訟全過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實查清后可進行調解,在財產等其它情況查明后可進行調解,因案而異,因人而異。
(4)在調解過程中要做到離婚無傷,包括不因離婚傷害子女、不因離婚傷害對方、不因離婚傷害社會。盡量避免在影響子女學習或身心健康,應當以子女利益為最高原則,選擇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處理,排除或減少離婚對子女的傷害。
(5)要防止出現審判人員以壓代調、以拖代調、以判代調等違反離婚案件當事人自愿原則的現象發(fā)生,不能使調解成為一種隨意性很大的東西,喪失了其應有的公正性。例如,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時,應特別注意不能損害他們的合法權益。
法院進行離婚調解的方法
在調解時,一定要注意離婚案件當事人的情緒,使當事人盡量保持冷靜和理性,這樣,調解才更容易達成。若當事人情緒激動時,注意運用以下幾種方法調解當事人的情緒:
一 、喚起舊情法。
即利用夫妻雙方對過去共同生活中美好經歷的回憶緩和夫妻矛盾,促使雙方相互諒解,共同向和好方向轉化。
二、消除隔閡法。
夫妻間缺乏信任,相互猜疑是雙方發(fā)生矛盾的主要根源之一。該方法就是利用證據來消除雙方的懷疑,這類離婚大都存在一方心胸狹窄,缺乏氣度,往往為了一些捕風捉影的小事而耿耿于懷,所以法官應著重從消除疑心來促成雙方和好。
三、打破幻想法。
消除當事人不正當的離婚企圖,打破再婚的幻想。
四、真情打動法。
即喚起當事人的家庭觀念、兒女情長,促使當事人留戀和維系夫妻感情。
五、批評教育法。
即對有缺點、錯誤的當事人進行適當批評教育,促使其悔過,達成和解。
六、“冷處理”法。
即在一定的時間內采取“拖”的辦法,使當事人正在沖動的情緒降溫,從而能重新冷靜地考慮離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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