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經濟犯罪死刑的廢除論文
淺談經濟犯罪死刑的廢除論文
經濟犯罪作為一種新興犯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必然產物,目前國內學者還沒有對其概念達成共識。建立在對經濟犯罪作廣泛理解的前提下并作為對經濟犯罪的處罰手段之一的死刑在刑法規(guī)定中占了很大比例,在全部60多個死刑罪名中,經濟犯罪涉及死刑的罪名多達20多個,而從哲理、倫理、法理三個層面來論述這些罪名的設置是不合理的,在經濟犯罪中廢除死刑是大勢所趨。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淺談經濟犯罪死刑的廢除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淺談經濟犯罪死刑的廢除全文如下:
摘 要 死刑的存廢,至今為止一直是備受爭議的。隨著尊重人權的意識加強,社會的進步,對生命權的尊重。我國經濟犯罪中規(guī)定了13個暴力犯罪不被判處死刑。對于經濟犯罪死刑廢除的研究,本文試圖從經濟犯罪死刑廢除的理論,經濟犯罪死刑廢除的條件,以及立法的完善進行論述。
關鍵詞 經濟犯罪 死刑廢除 完善
一、經濟犯罪中死刑廢除的現(xiàn)狀
目前全球有117個國家廢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個國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們國家是這78個保留死刑制度的國家之一,死刑存廢越來越多地與這個國家的人權發(fā)展水平、法制發(fā)展狀況,以及社會文明程度聯(lián)系密切,成為一個國家的重要的人權、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評判標準。作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經濟類犯罪,是1982年全國人大會在《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中首次提出經濟犯罪一詞,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嚴重侵犯國家社會管理制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在我國經濟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guī)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guī)定的侵犯財產罪,以及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侵害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犯罪,如制造販賣假藥罪、賄賂罪,也屬于經濟犯罪的范疇。
經濟犯罪的特征:第一,經濟犯罪的貪利性。一些經濟犯罪只要能得到錢,就會肆意踐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經濟犯罪主體有較高的智能性。經濟犯罪的主體大多具有較高的文化素質或者一定的專業(yè)技能,具有更強的反偵察的能力。第三,經濟犯罪的可變性。第四,經濟犯罪的復雜性。首先,經濟犯罪主體的復雜性。其次,經濟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復雜性。最后,經濟活動的復雜性決定了經濟犯罪的犯罪的復雜性。
二、經濟犯罪死刑廢除的原因
隨著廢除死刑的呼聲日益高漲,我們試圖論述經濟犯罪死刑廢除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經濟犯罪適用死刑不符合刑罰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價值,也是歷來立法、司法、執(zhí)法所追求的原則與精神,而判斷一個刑罰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責相適應的原則。罪責相適應原則要求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無罪不罰,罰當其罪。第二,經濟類犯罪適用死刑不符合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我國已經明確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宏偉目標。和諧社會必然是現(xiàn)代法治社會,健全、理性、高效的社會主義法治是和諧社會的基石。作為現(xiàn)代法治重要組成部分的現(xiàn)代刑事法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正義、平等、自由、安全、秩序這些和諧社會的基本價值,也是現(xiàn)代刑事法治內在的核心價值。第三,經濟犯罪適用死刑違背人道主義原則。貝卡利亞在首次提出廢除死刑時曾經說過:“如果我要證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為人道打贏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經濟犯罪。在我國雖然不斷有犯罪分子因貪污、受賄、偽造貨幣等被判處死刑,但是經濟犯罪屢禁不止。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死刑的適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經濟犯罪,這需要從產生經濟犯罪的深層社會經濟因素來分析。
第五,廢除經濟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國家社科規(guī)劃《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認為,中國外逃的4000多名貪官中,金融體系、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約占87.5%,其他部門約占12.5%,與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資金外逃。中國1988年至2002年,資金外逃額共1913.57億美元,年均127.57億美元。
第六,經濟犯罪的死刑問題是影響我國國際司法協(xié)助的重大障礙。西方國家以人權保障為由不向中國引渡或移交外逃經濟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雖說我國目前還不具備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觀條件,而西方的許多國家都已經廢除了死刑或者極少使用死刑。面對大量經濟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國就有可能判處死刑的情況,西方國家也會因此而難以與我們合作,這是十分現(xiàn)實的問題。
三、經濟犯罪死刑廢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時廢除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和侵犯財產罪中的死刑。從立法上及時廢除對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規(guī)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財產罪中的死刑復核當前我國刑法立法趨勢。第二,在條件成熟時廢除貪污賄賂中的死刑。貪污賄賂行為時以權謀私,用國有財產來滿足其個人私欲的行為。第三,加強無期徒刑的懲罰力度。既然應從立法上廢除經濟犯罪的死刑,那么就應該對于僅次于死刑的無期徒刑的懲罰力度予以加強。以便更好地打擊經濟犯罪,遏制此類案件的發(fā)生。第四,完善罰金刑的適用。罰金刑作為我國一個刑種,在懲治經濟犯罪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就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應當從刑罰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額罰金刑與易科處罰金刑相結合的手段。結合我國司法實踐,我國宜采取用罰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結語
馮亞東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義與刑法模式》中談到:“對于個人的邪念,我們防不勝防,但唯一能夠做到的就是不一國家和法律的名義剝奪人的生命,這是考慮人類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價值作出的明智選擇。”我國經濟犯罪適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應當在立法上廢除經濟犯罪的死刑。同時,完善經濟犯罪立法和刑罰適用,使經濟犯罪得到適當?shù)奶幜P。這樣可以使我國刑法更加健全,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創(chuàng)造更加良好的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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