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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方向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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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方向研究論文

  法學又稱法律學、法律科學,是以法律、法律現(xiàn)象以及其規(guī)律性為研究內容的科學,它是研究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推薦的法學方向研究論文,歡迎瀏覽。

  法學方向研究論文篇一

  《 懲罰性賠償經濟法學分析 》

  內容摘要:法律中的懲罰性賠償一直具有較高的爭議,隨著社會經濟發(fā)展,懲罰賠償制度在各國普遍建立起來,但是,具體的賠償責任判定卻并不相同,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懲罰性賠償一般被視為公責任,但是在英國等國家則將其看作是民事責任。我國的法律界對懲罰性賠償?shù)呢熑握J定也主要從民事責任角度出發(fā)。但是,分析角度不同對懲罰性賠償?shù)呢熑握J定也不同,因此,本文從經濟法的宗旨、屬性要求等角度對懲罰性賠償?shù)睦碚摶A、作用等進行分析,對懲罰性賠償進行準確定位,從而促進我國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設和健康發(fā)展,充分發(fā)揮其對我國社會經濟發(fā)展的重要作用。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經濟法學;理論分析

  懲罰性賠償顧名思義是由通過強制的方式令侵權人對受害人進行的補償。我國的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是根據《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中的相應條款執(zhí)行的,我國對懲罰性賠償?shù)亩x不僅僅指懲罰侵權行為并對受害者進行補償,而是通過這種方式對侵權人進行一定的警告和威懾,起到遏制侵權事件發(fā)生的作用。任何法律規(guī)定的制定究其本質原因就是為了防止侵權行為的發(fā)生,我們從這個角度去看,懲罰性賠償?shù)膶傩詮慕洕▽W的角度分析就是為了對其進行更好的定位,發(fā)揮其遏制和預防不法行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

  一、經濟法的屬性要求

  我國對于經濟法的認識主要是認為經濟法是以社會為基礎,經濟法存在的根本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中的公共利益,所以,將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定義為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在法律上,懲罰性經濟賠償會使得原告獲得高于損失的賠償,這部分賠償就相當于獎勵原告維護社會秩序和利益。這主要是因為在經濟活動中,一旦發(fā)生了欺詐行為,就會對經濟市場的整體利益造成損害,包括利益受害者和消費者,所以原告對于欺詐行為的揭露,不僅僅只保護了自身的利益,還保護了整個社會的利益,對整個經濟社會的長遠發(fā)展具有重要作用?;谠鎸ι鐣洕鞒龅倪@樣的貢獻,更是為了鼓勵更多的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所以對原告實行獎勵。

  二、經濟法的主要宗旨

  經濟法是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社會經濟正常運行而誕生的,所以經濟法的宗旨主要是: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優(yōu)化市場資源,保證經濟運行中經濟總量平衡,推動經濟正常發(fā)展,協(xié)調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懲罰性賠償就起到了很好的維護社會經濟平衡的作用,因為懲罰性賠償金遠遠大于對原告利益損失,被告不僅要為自己對原告侵權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還要對由于侵權對社會整體利益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同時懲罰性賠償金能夠震懾不法分子,考慮到賠償金的數(shù)額較大,打消犯罪的念頭,進而轉向正常的市場交易。懲罰性賠償金對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效益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對于維護良好的社會市場環(huán)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懲罰性賠償?shù)睦碚摶A分析

  懲罰性賠償?shù)闹贫冉⒆钤缡窃谟⒚婪ㄏ?,其制度的?guī)定與大陸法系不同,大陸法系在最初是反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因為大陸法系對公法與私法的區(qū)分比較嚴格,一般意義上說,在經典理論中認為民法主要是為了賠償受害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懲罰犯罪。但是,從經濟法學的角度入手進行分析,我們可以看到,這兩者之間并未有明顯的區(qū)別。例如,我國的民法中對精神損害補償也不僅僅局限在對財產的恢復,而是在進行精神賠償?shù)拇_定時無法準確定性,達不到民法的“同質補償”原則。

  (一)道德苛責性要求下的懲罰性賠償。法律的產生是為了維護社會正義,它的制定基于社會道德最低限度,為了更好地調整社會秩序,引導人的行為,同樣,法律還關注人的主管狀態(tài)。惡意侵犯他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所以,在具體判定侵權行為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侵權人的主觀狀態(tài)是故意還是過失;第二,侵權人是否處于明知道侵權后果仍希望發(fā)生或者放任不管;第三,侵權人是否通過侵權行為而獲得利益。通過以上三點,我們可以看到,一個人的心理狀態(tài)是導致惡意侵犯他人的主要原因,他主要反映了侵權者令人憎恨的心理,懲罰性措施體現(xiàn)了道德的等價原則。因此,侵權行為中,懲罰性措施的實施有其正確性和適當性。

  (二)懲罰性賠償符合經濟學中的“等價交換”。我們都知道,民法提倡同質補償,主要是補償受害者直接損失,沒有額外的補償,在實際生活中,這樣的補償辦法具有相當?shù)牟蛔阒帯T诮洕鷮W上,我們對事物的滿足講求效用最大化,人們能夠理性對待一切事物?,F(xiàn)在我們建立一個模型來反映這個現(xiàn)象,即無差異曲線。如果將無差異曲線X軸定義為健康,Y軸定義為財富,一個人的健康和財富分別為70、70,現(xiàn)在由于一場事故導致此人健康下降到40,為了保證滿足效用最大化,必須要提升財富值,但是賠償只會賠償已經用掉的醫(yī)藥費,即財富再次提升到70。我們都知道,由于事故的影響,健康不可能再次回到70,所以同質補償存在不合理性。所以懲罰性賠償在一定程度更能夠體現(xiàn)公平、正義。

  四、懲罰性賠償?shù)闹饕饔?/p>

  懲罰性賠償?shù)睦碚摷爸贫鹊慕⒁呀涢_始逐步走上正規(guī),但是在理論界對其的討論依舊沒有停止,尤其是關于懲罰性賠償對社會實踐的作用、主要功能的學說很多。其中,比較容易讓人接受的有陳聰富教授對懲罰性賠償?shù)淖饔谜J識:對受害者進行損失賠償;預防侵權;懲罰違法行為;私人執(zhí)法功能。王利明教授認為懲罰性賠償?shù)闹饕δ転?預防侵權;制裁犯罪;遏制犯罪。從這些學者的觀點中能夠清晰看出,懲罰性賠償對社會實踐的主要作用在于補償、預防和懲罰三點。但是在經濟法學角度看來,懲罰性賠償?shù)闹饕饔眉性诩铑A防、資源配置等方面。

  (一)懲罰性賠償具有激勵和預防作用。懲罰性賠償從經濟法學角度分析具有激勵和預防的作用,其作用的發(fā)揮主要是站在侵權者的角度進行的,主要理論構建就是有助于將侵權者追求利益與保護他人權益結合。可以說,懲罰性賠償在制度的設計上就考慮到了預防侵權者造成的損失和受害人權益損害的補償,在侵權人沒有采取預防措施對受害人權益進行保護的時候,其行為就造成了侵權,也因此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從責任體系的角度去看,決策者在進行決策的時候為了獲得利益最大化,就會采取一定的措施預防侵權行為的發(fā)生。這也是從經濟法學的角度為解釋了為何要建立和提出懲罰性賠償制度。

  (二)懲罰性賠償具有優(yōu)化資源配置的作用。懲罰性賠償對于法律個體意味著公平和正義,從經濟法學的角度去看,懲罰性賠償?shù)闹贫仍O計有助于社會資源配置的效率提高。根據科斯定理二,不同的權力配置影響社會資源配置效率。因此,我們在具體懲罰性賠償法律規(guī)定的實踐中發(fā)現(xiàn),其明確的條款和規(guī)定對一些經濟主體的賠償訴訟解決提供了依據,減少了訴訟泛濫和司法資源的浪費。

  五、結語

  懲罰性賠償?shù)膶傩詮慕洕▽W的角度分析,即是為了發(fā)揮其遏制和預防不法行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從而預防、懲罰不正當行為。對懲罰性賠償進行準確定位,有助于促進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設和健康發(fā)展,并且有助于充分發(fā)揮其對我國社會經濟發(fā)展的促進作用。

  作者:馬志發(fā) 單位:西安醫(yī)學高等??茖W校

  參考文獻:

  [1]程琦早成.經濟法責任視野下的懲罰性賠償初探[A].湖北省農業(yè)法學研究會2012年年會暨第二屆“南湖中國農村法治獅子山論壇”[C].2012

  [2]鄧綱.爭議與困惑: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研究述評[J].現(xiàn)代法學,2012,1

  [3]王真平.從經濟法視角看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J].法制與社會,2013,15

  [4]張超.論經濟法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J].全國商情•理論研究,2012,27

  法學方向研究論文篇二

  《 法學本科生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yǎng) 》

  摘要:絕大多數(shù)的西方法學院校對法科學生的要求是須“像律師一樣思考”。它是鑒定法科學生能否畢業(yè)的標準之一,此謂寬進嚴出??梢?,法學本科生接受法學教育的最終目的是具備法律思維能力,即學生能在腦海里形成清晰的法律體系以及獲得靈活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通過調研發(fā)現(xiàn),中國法學本科生的法律思維能力的整體現(xiàn)狀并不樂觀,法學教育的改革應該以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yǎng)為重心。本文通過比較分析國內外有代表性的法學院校的法律思維培養(yǎng)方式,創(chuàng)新性地建構了國內的法學本科生的理論性法律思維能力培養(yǎng)模式和實踐性法律思維能力培養(yǎng)模式。

  關鍵詞:法學本科生;法學教育;法律思維能力;模式建構

  一、國內法學本科生法律思維能力的整體現(xiàn)狀分析

  第一,法學本科生法律思維能力的整體現(xiàn)狀及其原因。筆者曾在2013年12月末做了一項調研。調查的對象是,在隨機挑選的幾所法學院校中隨機選出數(shù)十位在校本科生和剛畢業(yè)不久的本科生。調查的內容是,讓這些學生(老生)思考筆者現(xiàn)場提供的關于法律方面問題的生活案例。

  調查結果顯示,大概有70%的學生只是生搬硬套現(xiàn)有的法律條文;大概有10%的學生以這問題太難或是課堂上沒學過為由拒絕回答;只有少部分人可以從不同角度(主要是結合理論和實踐),采用邏輯思辨的方式為案例提供解決方案。這份調研報告所顯示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學院校本科生法律思維能力的整體現(xiàn)狀,即欠缺應有的法律思維能力。造成這種現(xiàn)狀的原因有:其一,本科生自身的問題。即不正確地求學法學知識,所謂的方法論錯誤。

  他們常以“死記硬背”的方式學習,純屬機械性記憶、理解和運用。法學實踐就是到律師事務所或是相關司法部門打小雜。其二,教師教學的問題。暫且拋開學生培養(yǎng)法律思維的自覺性和自主性,剛開始求學的學生難不了對法學求學方法論的認識存在誤差,這就需要教師在教學中逐漸引導。但是,在實際教學實踐中,教師常常忽略對他們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yǎng)。

  其三,法學教育的問題。無論是本科生自身的問題,還是教師教學的問題,在當前中國高校法學教育模式下,應該主要歸根于法學教育問題。首先,當前的法學教育過于重視行政式教學,其次,當前的法學教育以“工匠式教育”為主要模式,即以職業(yè)培訓教育為模式。把學生類比成工匠,教育的目的是讓這些“工匠”具備從事法律職業(yè)的“技術”。

  第二,培養(yǎng)本科生法律思維能力的重要性分析。法學教育是追求卓越人才的教育,它的中心任務應放在對法科學生如何運用法律原理的能力培養(yǎng)。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在《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yǎng)計劃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時期,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應適應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需要,但是在教高[2011]10號文件中也反映“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還不夠深入,培養(yǎng)模式相對單一,學生實踐能力不強,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yè)人才培養(yǎng)不足”,即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相對只是死板地輸入,無法很好地法律思維,形成自身的法學理論和實踐體系,因此“提高法律人才培養(yǎng)質量成為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改革發(fā)展最核心最緊迫的任務”。

  “大學之法學教育的首要任務,并不是只為了養(yǎng)成律師或法官,而是要培養(yǎng)法律人能夠認識、理解‘法’在社會應有之機能為何,使其在面對具體問題時,有予以分析、判斷之能力,這就是培養(yǎng)法律專家所共通的素養(yǎng)——法律思維能力。”與此同時,它是檢驗法學教育質量好壞的重要標準之一,對法學院校的教育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

  筆者認為,本文提及的法律思維能力應該包括兩個方面:即法學本科生需同時具備理論性法律思維能力和實踐性法律思維能力:理論性的法律思維能力指學生具備了體系化、網絡化的靈活的法律知識框架,同時能不斷挖掘出是什么、為什么和怎么辦來擴大框架;實踐性的法律思維能力指學生能自信地將理論化的法律思維運用到實際生活中,具備邏輯分析能力,能靈活地分析問題,并提供明確的解決方案。二者是并重的關系,法學教育應該著重從這兩方面入手,并建構一定的培養(yǎng)模式,從而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

  二、國內外法學院校法律思維能力培養(yǎng)模式的比較

  翻看了相關文獻和參考文書,國內外一些法學院校有著值得思忖以及學習和借鑒的法律思維能力培養(yǎng)模式,筆者重點總結并比較分析了如下幾種模式。通過下文的比較分析,會發(fā)現(xiàn)它們的目標都是:意圖改變傳統(tǒng)的教學和求學模式,追求多樣的靈活的培養(yǎng)模式來培養(yǎng)和提高學生的理論性法律思維能力和實踐性法律思維能力。

  第一,讀書會的模式。西北政法大學在課堂之外設立了“終南山法學小組讀書會”,它是一種在院校領導、青年教師指導和廣泛邀請校外知名學者參加下,由學生和教師自發(fā)組成的以研討法學原著為主要內容,采用主題報告、評論或者自由討論的方式,讓學生自由發(fā)揮,進行思維碰撞和融合,以此培養(yǎng)學生分析法律問題能力、提升科研能力的重要形式。

  終南山法學小組的讀書會模式是有值得借鑒的地方:它很好地利用了課余的時間,在課時之外實現(xiàn)教師和學生間平等、自由的交流;在知名學者和教師的指導下,學生進行頭腦風暴、發(fā)散理論性思維、通過邏輯突破涵攝限制。當然,讀書會法律思維能力培養(yǎng)模式也有它的局限性,即它只以理論性思維培養(yǎng)為目標且是精英式培養(yǎng),會帶給學生很大的壓力。

  第二,導師輔導的模式。導師輔導模式指院校通過分散學生集體學習的方式,任命每個教師負責指導幾個學生,其中指導的內容是不受限制的。這種模式它一方面減輕教師的教學負擔(因為它是一個教師負責少數(shù)學生),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學生法律思維的能力。這種模式的優(yōu)點是采用“一對少數(shù)”的方式進行創(chuàng)新性因材施教,避開記憶性交流,采用靈活的自主的交流方式。但是,這種模式在實際運行中并非很理想,特別是在本科階段。

  主要原因是導師輔導主要集中在抽象理論的指導,總體上缺乏一定的生動性,并且這種模式留給學生的自由空間過大,這樣學生積極性、自覺性、重視性和主動性欠缺或是交流的重心偏移。第三,研討會的模式。研討會培養(yǎng)模式為德國法學教育最是常見,即學生在參加研討會之前需花費較長的時間精力準備某一論題并撰寫論文,研討會開始時學生需先宣講論文,然后評講自己的思路,再由學生和教授評論。

  研討會的最后,學生需要上交一份報告。這種模式的教育理念是讓學生通過舌槍論劍的方式進行循序漸進的思維,因此,德國以研討會及其他類似的培養(yǎng)模式培養(yǎng)出了一大批法律精英。由于這種模式以理論性研討為主,所以在法律思維能力培養(yǎng)方面局限性和讀書會模式相類似。因而在2013年,德國頒布并實施法學教育改革法,用于彌補理論性教學的不足。

  第四,法律診所的模式。“診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最早源于美國的教學改革,它的理念是重視實踐性教學,讓學生親自參與和診斷,從而“對癥下藥”。〔4〕西北政法大學是中國法學院校中最早采用法律診所模式培養(yǎng)學生思維的,但大體都是針對本科3年級以上的學生。西北政法大學的診所培養(yǎng)模式的有很多優(yōu)點,能根據學生的興趣設計診所類型,同時它重視實踐效果,具備現(xiàn)實可操作性,規(guī)定了相關管理制度(類似一個機構),讓學生真實投入現(xiàn)實中產生一份實實在在的責任感(類似在工作),即以律師或是法官、檢察官等身份來審視問題,以求形成自己的理論性和實踐性的邏輯思維。這是不同于只停留在虛擬層面上的模擬法庭培養(yǎng)模式的。

  三、國內法學院校對本科生法律思維能力培養(yǎng)的模式建構

  在法學教育改革方面,考慮到出臺類似德國的《教育改革法》需要一定的過程,因而筆者結合國內的教育國情即逐漸轉變傳統(tǒng)記憶性教學,暫且只從具體可操作的角度,圍繞理論性思維能力培養(yǎng)和實踐性思維能力培養(yǎng)建構如下模式。第一,理論性的法律思維能力培養(yǎng)。其一,想象型教學和腦圖型學習。這是由導師輔導式和研討會式引發(fā)的設想。導師輔導式的一大特色是學生在輕松的氛圍下進行思維碰撞,研討會式的一大特色是學生能直抒己見,想象型教學和腦圖型學習模式就是充分利用并創(chuàng)新了這些特色。想象型教學是教師教學的模式,它應該成為法學教師教學的主流方法。

  它的關鍵是讓學生不受束縛地想象和理解,是突破傳統(tǒng)的死記硬背,將抽象的法學概念或是命題有形化,同時又要造成恰當類型的混亂,仿佛每一個法學概念或命題都是看得見的又四處蹦跳的小精靈。通過想象型教學,一方面教師教學輕松,另一方面學生能飽含興致,通過想象深刻理解和反思理論問題。腦圖型學習是學生在課上和課下培養(yǎng)理論性思維能力的模式。腦圖型學習源自“頭腦風暴”,即借鑒圖表的方式,把自己頭腦所思索的或是人與人間所交流的形成無限制的頭腦網線,并將該網線一一記錄下來。

  腦圖型學習的關鍵作用是有著哲學上所闡述的非線性作用的特征,即1+1>2的效果。其二,聚會式交流。這是由西北政法大學的讀書會模式引發(fā)的設想。考慮到讀書會模式會帶給學生壓力,筆者構建了類似社團交流的培養(yǎng)模式——聚會方式的交流“。聚會式交流”即要求學生和教師像家人一樣聚在一起暢談,只是暢談的內容必須限定在法律相關的問題、事宜,參加聚會的人通過暢談能形成一定的理論性邏輯思維“。

  聚會式交流”應該成為法學院校的一項品牌教學模式,讓每個人(不論老師還是學生)都是教師,同時也都是學生。法學院校應該隱形地把學生和教師在“聚會式交流”中的表現(xiàn)當成他們素質(教師是教學質量等)考核的評判標準之一。第二,實踐性的法律思維能力培養(yǎng)。實踐性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yǎng)重在引導學生積極實踐,引導他們將理論性思維同實際相結合,形成一套實踐性邏輯思維。

  基于以下幾點考慮:一是雖然法律診所教學模式已經在多所法學院校踐行,但還是處在雛形階段尚未成熟;二是模擬法庭的發(fā)展成熟度相較診所式更高;三是模擬法庭模式的虛擬程度較深,無法讓學生真切感受現(xiàn)實。筆者借鑒了法律診所式的優(yōu)點和模擬法庭模式的發(fā)展程度,在實踐性思維能力培養(yǎng)上,構建了法律援助型模擬法庭模式。法律援助型模擬法庭模式包含兩個特點:一是具有公益性援助的性質。二是具有模擬法庭的性質。

  當然,該模式能否健康運行前提需要各法學院校向校內校外宣傳“公益性法律援助”,以求獲得大量的案件。其次,雖然該模式強調學生的自主性,但也應該設定一定的實踐性績效管理機制,避免該模式流于形式。最后,學生自主性應起關鍵作用,需要學生明確實踐性思維能力培養(yǎng)的重要性,積極主動參與到援助型模擬法庭來。

  四、結束語

  筆者通過建構理論性思維能力的培養(yǎng)模式和實踐性思維能力的培養(yǎng)模式,希望能對國內法學本科生的法律思維的養(yǎng)成和提升有所幫助,對國內的法學教育改革有所借鑒。培養(yǎng)一大批具備卓越的法律思維能力的法律人是你我共同的追求。

  作者:何佩佩 劉風 單位:福州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王瀚主編:《法學教育研究(第九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邱聯(lián)恭:“法曹養(yǎng)成教育之課題與展望”,載其所著《程序制度機能論》,自印本1996年版。

  〔3〕邱昭繼:《讀書會與法科學生科研能力的培養(yǎng)》,載王瀚主編:《法學教育研究(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4〕王瀚主編:《法學教育研究(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5〕王瀚主編:《法學教育研究(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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