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畢業(yè)論文格式范文(2)
法律系畢業(yè)論文格式范文
法律系畢業(yè)論文格式范文篇二
論法律原則的適用
摘 要 法律原則作為法律體系中的根本規(guī)則,一直是法學理論中的重要研究對象。法律原則的適用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貫穿于法律運行的始終。同時,法律原則的適用又是一個利益衡量的過程。正確認識法律原則適用的特性,準確把握法律原則適用的各種情形,嚴格限制法律原則的適用,才能彌補成文法體制的不足,促進法制化進程的發(fā)展。
關鍵詞 法律原則 適用情形 適用條件
作者簡介:張建龍,西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2009級法學理論專業(yè)碩士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1)11-010-02
法律原則作為法律規(guī)范的一個要素,對法律活動有著深遠的影響。它不僅是法的宗旨與目的的凝練,更集中體現(xiàn)了法的價值追求。但是,法律原則作為法律規(guī)范被應用到司法實踐中的合法性常常受到質疑,這嚴重制約了法律原則理論價值的發(fā)揮。關于法律原則在司法實踐中該如何適用,以及適用的場合、適用限制等問題,我國法學界的研究還有很多不足,加之我國法官判案能力、學識水平參差不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沒有嚴格的規(guī)范和限制,往往導致實踐中濫用法律原則。
一、法律原則的概念
法律原則是法律規(guī)范的基礎或在法律中較為穩(wěn)定的原理和準則。關于法律原則的概念,各國學者有不同的觀點。沃克認為,法律原則是當具體的規(guī)則不能解決案件或不能為案件充分的說明理由時,司法者可以適用的一般原則,是司法者運用法律推理判斷案件的前提。而布萊克則認為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或原理”①,為其他確定性規(guī)則提供宏觀上的、最基本的價值指引。筆者認為,以法律原則適用為基點出發(fā),法律原則應該時刻指引著法官對具體規(guī)則的理解,甚至在有些時候是法官審理案件時能夠適用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標準。
二、法律原則適用的特征
作為兩種不同的法律要素,法律原則和規(guī)則自然是不相同的,二者必然存在差異。哈特的理論認為,原則和規(guī)則之間雖然存在不同,但只是在“度”上有所不同,并不存在完全對立的矛盾。德沃金也對二者做出了比較,他認為原則與規(guī)則間存在著尖銳對立,它們都是對不同情況下做出不同法律后果決定的依據,區(qū)別就在于“它們所做的指示的特點”②。我贊同哈特的觀點,區(qū)別于規(guī)則的適用,法律原則適用的特征如下:
第一,適用范圍的廣泛性。法律規(guī)則的適用只發(fā)生在將規(guī)則具體化的情景――司法和執(zhí)法領域。而法律原則不僅存在于這一場合,還存在于立法領域,作為一種價值取向指導著立法活動的進行。
第二,適用的不確定性。法律規(guī)則是一種確定性規(guī)范,一般都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了法律關系主體的權義和責任,而法律原則沒有嚴密的邏輯機構,內容和效力都相對不明確,屬于不確定性規(guī)范。因此法律規(guī)則可以直接作為法官審理案件的準則,而法律原則能否適用于個案,只有通過分析該個案的具體情況才能加以確定。
第三,價值取向性。法律原則的適用有個利益衡量的問題,當兩個法律原則相沖突時,或者當原則與規(guī)則相沖突時,就需要衡平二者所代表的利益群體,通過這樣的方式,達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實現(xiàn)法律的價值。
三、法律原則適用的情形
法律原則在司法過程中的適用情況是一個動態(tài)的復雜過程,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適用方式。其適用的關鍵點在于,個案中能否適用原則以及如何適用原則,取決于與個案相關的規(guī)則的具體情況。換言之,只有根據明確具體的規(guī)則才能確定能否適用原則以及如何適用原則。
(一)法律原則間接適用
法律原則的間接適用是指個案中有相適應的規(guī)則并可以適用該具體規(guī)則,同時存在著賦予該規(guī)則正當性的某種原則,又沒有同該原則沖突的其他原則存在。法律原則的間接適用絕大多數都體現(xiàn)在一般案件中,對于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清晰、規(guī)則明確的案件,法律規(guī)則一般都明確規(guī)定了其構成要件和法律后果,這種情況下應優(yōu)先適用法律規(guī)則,原則的適用只是方便法官做出更加準確合理的解釋。
(二)法律原則的直接適用
1.法律規(guī)則與法律原則相互對立矛盾時,法律原則的適用
法律規(guī)則,由于其固定性和滯后性,很有可能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而喪失其應有的效力,此時,究竟是繼續(xù)適用法律規(guī)則還是適用更加合理的法律原則呢?在這里,“瀘州遺贈案”③給了我們啟示。在號稱中國“公序良俗第一案”的瀘州遺贈案中,法院沒有將遺產判給接受合法遺贈的“第三者”張學英,而是依據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判決蔣某勝訴。盡管在本案中遺贈事實成立,也符合繼承法具體條文的規(guī)定,但是,不管是繼承法還是婚姻法,這些特別法都必須以民法的基本原則為指導思想,法官斷案時也不能完全三段論式的裁判,必須充分領會到每個制度,每個條文制定背后的價值意義。該案法官因放棄具體規(guī)則轉而引用法律原則判決的做法曾引起巨大爭議。實踐中,當有明確具體的規(guī)則,但該規(guī)則卻與某些法律原則相對立時,該如何裁決呢?
陳金釗認為,法律原則應該指引著法官運用明確具體的規(guī)則對案件進行裁判。我認為這種觀點是可取的,當個案中適用的法律規(guī)則與其他相關法律原則發(fā)生沖突時,原則應該優(yōu)先適用。此時法律原則的優(yōu)先適用足以說明,即使立法已經制定了明確具體的規(guī)則,司法者在適用規(guī)則時依然要審查規(guī)則的適用是否與法律的基本精神,與法律體系中的其他原則相沖突。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法律目標的實現(xiàn),體現(xiàn)立法的價值。
2.法律規(guī)則欠缺時,法律原則的適用
人類認知能力總是有限的,在這種認知下制定出來的法律也是會有瑕疵的。即使再先進的制度,再完善的法律體系,也不可能包羅萬象,也會有或多或少的疏漏,這便是法律規(guī)則的漏洞。那么,法律不可避免地有了漏洞怎么辦?我們知道可以采用立法的方式救濟,但立法的過程往往過于漫長,不能立即解決問題。因此,實踐中如何應用規(guī)則與原則就顯得尤為重要。此時,法律原則對規(guī)則的補充完善作用,對法官斷案的指引作用就顯得尤為突出,在判例法的英美國家更是如此。規(guī)則不存在時,法律原則的適用又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沒有法律規(guī)則,只有一種適合該個案的法律原則。在這種情形下,法官必須發(fā)揮主觀能動性,行使自由裁量權。為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度”,避免法官惡意造法,我們就必須對法律原則的適用條件做出限制,關于該問題,我將在下文提到。
第二,沒有法律規(guī)則,有兩種相沖突的原則都適合該個案。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原則與原則之間的沖突問題。在個案中,往往多個相互矛盾對立的法律原則都可以適用于個案,到底該適用哪一個原則,要解決這個問題,法官必須對依各個法律原則判決產生的結果進行價值考量,選出具有最大社會效益和法律效益的結果,并對該判決結果進行充分的法律解釋。也就是說,我們需要對法律原則所代表利益進行衡平,盡量使判決結果傾向于更大的利益一方。但是有的學者認為法律的這種衡平,往往造成法律原則的濫用?;诖?,我認為在衡平的過程中加上一個約束性的規(guī)定,比如,每一個用法律原則衡平的案件都要報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這樣在一定程度上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防止了原則被濫用。
四、法律原則適用的條件
美國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法律原則的適用就是一種經驗的東西,它對于司法審判的意義重大。但是由于內涵高度抽象,外延寬泛,不像法律規(guī)則那樣有著嚴密的邏輯性,當法官援引法律原則裁判案件時,個人主觀因素的影響往往導致裁判結果的不確定性和不可預測性。因此有的學者認為法律原則的適用是一種法律適用的假象,它掩蓋了法官造法的真相。我認為這種說法不無道理,但并不能因為法律原則的適用存在風險而限制其適用,最好的方式是防患于未然,給法官適用法律原則進行裁判設置嚴格的限制條件,最大可能的減少適用原則帶來的不確定性。
第一,前提條件:唯一適用法律原則,禁止適用風俗習慣、網絡民意、政治原則等非法律原則。在網絡時代的今天,網絡民意正在深入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其對司法審判的影響,在藥家鑫案,李啟銘案中便可見端倪。誠然我們必須考慮到判決對傳統(tǒng)習慣和網絡民意的影響,以及由此帶來的反作用,但司法是獨立的,惡法亦法,適用其他非法律原則以迎合民意,必然破壞法律的權威,法也失去了其強制作用。因此,法律原則的適用必須以確定、當然、有效的法律原則存在為前提。
第二,順序條件:窮盡法律規(guī)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這主要是法律規(guī)則優(yōu)先適用問題。在個案審判中,優(yōu)先適用法律規(guī)則,例外適用法律原則。因為法律規(guī)則更加細化和具體,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只要個案符合規(guī)則設定的條件,即可以適用,而法律原則的抽象性程度大大高于規(guī)則,非有專業(yè)知識的人,適用還是有很大困難的。因此,在法律規(guī)則存在的前提下,應適用規(guī)則。特殊情況下,才允許排除法律規(guī)則而適用法律原則。
第三,價值追求條件:法是人民意志的體現(xiàn),法律規(guī)則必須被強制執(zhí)行和遵守。同時,法律原則必須反映社會主流的價值觀和意識。因此實踐中,裁判者不能擅用法律原則斷案,除非是為了實現(xiàn)個案公平或者維護公序良俗。只有把更大的價值放在重要的位置,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證公平,也才能保證法治的尊嚴。
第四,嚴格說明條件。法律原則的高度抽象性決定了法律原則的適用是一個難度很大的技術活,因為此時法律原則適用者不但扮演者司法者的角色,還同時扮演者立法者的角色。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限制適法者個人主觀因素對法律的侵害,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與法律秩序的正常運行,適法者必須就原則的適用情況向社會與當事人充分說明理由。
法律原則作為法律體系中的根本規(guī)則,在個案中的適用不僅能起到同具體規(guī)則一樣的作用,還可以引導裁判者更加深刻的領會規(guī)則制定背后的意圖和價值。但是,一切事物都是有兩面性的,超越一定的限度往往導致相反的結果。法律原則適用的意義絕不能夸大,因為其自身的不確定性,模糊性可能會帶導致法律原則的濫用,也可能會導致法官過度自由裁量的惡意造法。因此在嚴格的適用條件下適用原則,同時不斷豐富法律原則適用的理論,加強裁判者的綜合素質,實現(xiàn)真正的司法獨立,才能防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也才能保證法律原則適用價值的實現(xiàn)。
注釋:
①Blacks’LawDictionar.WestPublishingCo.1983.1074.
?、赱美]羅納德・德沃金著.信春鷹,吳玉章譯.認真對待權力.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頁.
?、弁醺柿?“第三者”為何不能繼承遺產.南方周末.2001年.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3]陳林林.基于法律原則的裁判.法學研究.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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