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規(guī)則知識簡介
你們知道交通安全規(guī)則知識有哪些的嗎?不曉得朋友們都知道嗎?咱們一起來看看以及了解下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guī)淼慕煌ò踩?guī)則知識簡介,希望您能喜歡!
交通安全規(guī)則知識簡介
交通安全事故的認定辦法
1、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即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違犯道路交通法規(guī)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違章行為。如不存在違章行為,就不屬于交通事故。
2、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要負相應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認定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交通違章行為在事故發(fā)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據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來判定的,而路權原則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大小的根本原則。
(1)違反各行其道規(guī)定的;
(2)違反讓行規(guī)定的;
(3)違反交通規(guī)則其他規(guī)定的;
(4)違反交通安全原則的。
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
一、傳統(tǒng)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
侵權行為法是調整侵權行為及其責任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其核心內容即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所謂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即行為人的行為或者物件致他人受到損害時,行為人或者替代責任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通俗地講,“歸責”也就是法律苛以行為人法律責任的依據和根源,而“歸責原則”正是法律為正確歸咎行為人責任而確立的基本原則。需要說明的是,法律規(guī)定何種歸責原則取決于經濟發(fā)展水平、法律文化制度、思想道德觀念等諸多因素。因此,研究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也應當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fā)。
依據傳統(tǒng)的侵權行為法,侵權行為的構成包括四個要件,即損害事實、違法性行為、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在這四個構成要件中,行為人致人損害的事實、違法性行為、因果關系均屬客觀要件,而主觀過錯屬主觀要件。所謂過錯,即法律認為應當受到非難的、支配行為人從事行為時的心理狀態(tài),包括故意和過失。法學界通說認為,主觀過錯要件,不但是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而且是最終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既使已經具備了客觀要件,但如果行為人沒有主觀過錯,也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這種以主觀過錯作為責任構成最終要件的歸責原則即為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在侵權法上的確立適應了社會的發(fā)展,同時也符合社會普遍觀念。在早期的侵權行為法中,確定當事人承擔責任的依據是損害事實本身,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此即結果責任原則。隨著思想啟蒙運動的發(fā)軔,人類理性日趨完善,現(xiàn)代民法確立了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即行為人承擔責任需以主觀上具有過錯為最終條件。按照一般的邏輯,一個人承擔責任的基礎是主觀上的可非難性,即過錯。反之,盡管一個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他人損害,但其主觀上不具有可非難性,自無承擔責任的依據,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正如19世紀德國法學家耶林所說“使人負損害賠償的,不是因為有損害,而是因為有過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學上只之原則,使蠟燭燃燒的,不是光,而是氧”。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興起與確立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與過錯責任原則相對應的,指法律規(guī)定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承擔責任不以其主觀上具有過錯為必要,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時,既使主觀上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我們說,歸責原則的確立與發(fā)展離不開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無過錯責任原則也是隨著現(xiàn)代工業(yè)發(fā)展而逐漸興起的。
自19世紀以來,現(xiàn)代工業(yè)的突飛猛進在為人類帶來巨大財富的同時,也帶來諸多的災難,如工業(yè)災害、商品瑕疵、環(huán)境污染、交通事故、公害事故等。依據傳統(tǒng)的過錯責任原則不能合理解決這些問題。首先,在高度危險造成損害時,如何確定過錯,無論實踐還是理論都是見仁見智、不一而終;其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受害人舉證,在此類損害賠償關系中,受害者本為弱者,距離證據較遠,舉證困難勢必敗訴風險較大。過錯推定的立法技巧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上述問題,但不具有普適性;最后,對于此類侵權行為,本身并無可非難性,但損害確實產生。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無過錯不承擔責任。但受害人所受損害并非空穴來風,如讓其獨食苦果,有失公允。同時,基于“有損害必有救濟”的補償觀念,許多國家立法確立了特殊領域的無過錯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在特定領域效率與安全兩種價值發(fā)生沖突時,立法者根據一定社會價值判斷選擇安全的結果?,F(xiàn)代工業(yè)是人類改造自然,實現(xiàn)自身解放所必須的,如為避免損害,禁止此類作業(yè),無異于因噎廢食。但因此類作業(yè)受到損害的人的權利又必須得到救濟,才符合法制原則和公平觀念。因此,以實現(xiàn)公平為價值趨向,以強調對損害進行補償為目標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成為立法者的理性選擇。法律要求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具體理由包括以下四點:1、行為人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從中受益,因而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2、某種意義上說,行為人有義務控制損害發(fā)生,因而沒有控制,故應當承擔責任;3、危險作業(yè)人從事危險作業(yè)給周圍環(huán)境增加了危險,因而應當就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4、行為人多為大企業(yè),讓其承擔無過錯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社會保險、提高商品價格將風險轉嫁出去。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在審理“grissellv.hausatonic”一案所說的那樣“雖然被告沒有過失,但終究是他導致了災害,事故發(fā)生后,如果無辜的雙方必有一方不免受損失時,與其令無行為人承擔,不如讓行為人承擔更為合理”。道路交通是高度危險作業(yè),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應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與適用
何謂無過錯責任原則,理論上向有爭議。我們認為,所謂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根據法律規(guī)定,在某些侵權行為中,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歸責原則。此概念包含了以下幾點內容:(1)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個別侵權行為。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行為法的基本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在特定領域為彌補過錯責任原則不足而設定的原則,因此必須嚴格限制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2)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必須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而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于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在現(xiàn)實中數量大,類型化程度高,故法律可將之要件化,而特殊侵權行為數量少、類型化程度低,不適合將其要件化。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3)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要求考慮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在判定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時,人民法院不應該考慮、也不能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因為按照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要求,無論行為人對造成的損害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承擔責任。(4)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考慮行為人的過錯,但應當考慮受害人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制度價值在于彌補受害人損失,盡管無須考慮行為人過錯,但應當考慮受害人過錯。在很多情況下,受害人過錯往往可以成為行為人減輕責任的依據。
準確適用無過錯責任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適用條件的嚴格性。讓一個沒有過錯的人承擔責任畢竟與人們基本道德觀念不符,但特殊行業(yè)、特定活動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又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故法律在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同時,對其適用作出了嚴格限制。如果片面擴大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使用范圍,勢必與民法的基本價值發(fā)生沖突,造成更大的不公平;2、賠償額度的限制。侵權行為法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理論基礎在于分配正義,著眼于對受害人所受損害的補償。但是,這種補償不應當與過錯責任原則下的完全補償相同,否則,將弱化侵權行為法的教育功能,與法律公平理念發(fā)生沖突。同時,如果要求行為人完全賠償,必將使之不堪重負,從而影響現(xiàn)代工業(yè)的發(fā)展;3、免責事由的法定性。對于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行為人免責事由具有法定性。首先,在受害人故意情況下,行為人可以免責。受害人故意說明受害人希望、追求、放任損害結果發(fā)生,因而理應由自己承擔責任。對于受害人重大過失與一般過失,我們認為應當成為行為人減輕責任的理由,而不能成為行為人免責的理由,否則就混淆了與過錯責任原則的界限。對于受害人輕微過失,不應當成為行為人減責或者免責的理由。其次,因第三人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由行為人與第三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行為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最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能免責。正是基于無過錯責任的制度價值,我們認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不能成為免責事由。如果將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件,將損害該原則存在的意義,不利于保護受害人。
四、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立法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應該承認,《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交通事故責任原則的確定,符合各國侵權行為法的發(fā)展趨勢,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的思想。但是,因為該條本身的缺陷以及相關配套措施的缺乏,使該規(guī)定在實踐中遇到了一定障礙,應當予以改進。
1、免責、減責條件規(guī)定不合理。該條規(guī)定把“非機動車、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作為機動車一方減輕責任的法定理由,這與侵權行為法的要求不符,也不能適應現(xiàn)實需要。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目的在于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因而在免責或者減責上具有特定要求。一般認為,受害人故意是行為人免責的事由,受害人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是行為人減責事由,受害人輕微過失不能減責理由,而該條并未針對受害人不同程度過失情況分別作出規(guī)定。另外,只有在受害人過失與發(fā)生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才能成為行為人抗辯的理由。受害人既使有過失,但該過失與發(fā)生交通事故沒有關系,也不能成為機動車一方的免責或者減責理由。因此,該條第一款第二項應改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造成的,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2、配套制度缺乏。從人類理性來講,要求無過錯者承擔責任畢竟違背社會道德觀念。因此,各國法律在要求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的同時,也都通過相應制度設計確保責任者把責任部分分散或轉嫁??梢哉f,社會保險制度既是無過失責任原則產生的社會條件,也是該原則發(fā)揮其補償功能的根本保證。社會保險,特別是各種形式的責任保險,其目的在于將個人所受損害分散給社會。但是在我國現(xiàn)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實踐中,保險人通過約定免除了在機動車方無責任的情況下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機動車一方按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無過錯責任后,卻沒有辦法得到保險人的賠償,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議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禁止保險人以機動車方無責而免除保險責任。至于保險人保險風險增加,可以通過提高保費形式予以補償。
3、保險金額確定方式不科學。按照該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與投保人大都約定具體數額作為保險金額。此種約定并不科學,其一,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遠大于與保險金額,而保險公司只需按照保險金額賠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不能實現(xiàn)分散個別風險的目的;其二,如果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小于保險金額,保險人完全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而對于機動車方無任何觸動,不利于督促機動車方遵守交通規(guī)則。因此,立法可以規(guī)定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如按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一定比例來確定保險金額,而禁止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具體數額。
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內容
1)道路交通系統(tǒng)基本要素
道路交通系統(tǒng)的基本要素是指人(包括駕駛人、行人、乘客等)、車(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等)、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出人口道路及其相關設施)和環(huán)境(路外的境觀、管理設施和氣候條件等)。在四要素中,駕駛人是系統(tǒng)的理解者和指令的發(fā)出者及操作者,它是系統(tǒng)的核心,其他因素必須通過人才能起作用。四要素協(xié)調運動才能實現(xiàn)道路交通系統(tǒng)的安全性要求。
2)各種車輛的安全運行要求
①客貨運輸車輛的安全運行要求
運輸車輛的安全要求。車輛滿足安全行駛要求是減少交通事故的必要前提。行駛安全性包括主動安全性和被動安全性。主動安全性指車輛本身防止或減少交通事故的能力,它主要與車輛的制動性、動力性、操縱穩(wěn)定性、舒適性、結構尺寸、視野和燈光等因素有關;被動安全性是指發(fā)生事故后,車輛本身所具有的減少人員傷亡和貨物受損的能力。提高機動車被動安全性的措施有:配置安全帶、安全氣囊,安裝安全玻璃,設置安全門、配備滅火器等。
旅客運輸安全運行要求??瓦\班車、旅游客車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線路、站點和班次運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停運??瓦\經營者應當按照客票標明的日期、車次、地點運送旅客,無正當理由不得中途更換車輛、停止運行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的車輛運送,不得違反規(guī)定超載運輸。旅客必須持有效客票乘車,不得攜帶易燃品、易爆品及其他違禁品進站、乘車。
貨物運輸安全運行要求。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擁有車輛的車型和技術條件,承運適合裝載的貨物;運輸貨物裝載量必須在車輛標記核載重量范圍之內,超載的貨物運輸車輛必須就地卸貨。危險貨物和大型物件運輸車輛,應當到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搬運裝卸危險貨物和大型物件,應當具備相應的設施和防護設備,并到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搬運裝卸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操作規(guī)程組織搬運裝卸,禁止違章操作。
④客貨運輸車輛駕駛人安全運行要求。從事道路運輸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經過職業(yè)培訓,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營運駕駛從業(yè)資格證書。
②特種車輛或特殊用途車輛的安全運行要求
特種車輛的安全運行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特種車輛做了如下規(guī)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guī)定的道路優(yōu)先通行權。
道路養(yǎng)護車輛、工程作業(yè)車進行作業(yè)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yè)標準作業(yè);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中規(guī)定,特種車輛除要滿足一般的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外還要符合一些附加要求。例如,規(guī)定消防車的車身顏色應為符合《漆膜顏色標準》(GB/T3181-2008)規(guī)定的大紅色,標志燈具為紅色回轉式;救護車的車身顏色應為白色,標志燈具為藍色回轉式。
特殊用途車輛的安全運行要求。運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專用車,應在駕駛室上方安裝紅色標志燈,并在車身兩側噴有明顯的“禁止煙火”字樣或標記;車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并且有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裝在車身前部,車輛尾部應安裝接地裝置。座位數大于9的客車應裝備滅火器。
③超限運輸車輛的安全運行要求
超限運輸車輛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車輛:①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m以上;②車貨總長18m以上;③車貨總寬度2.5m以上;④單車、半掛列車、全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0000kg以上,集裝箱半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6000kg以上;⑤車輛軸載重量在下列規(guī)定值以上:單軸(每側單輪胎)載重量6000kg,單軸(每側雙輪胎)載重量10000kg,雙聯(lián)軸(每側單輪胎)載重量10000kg,雙聯(lián)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重量14000kg,雙聯(lián)軸(每側雙輪胎)載重量18000kg;三聯(lián)軸(每側單輪胎)載重量12000kg,三聯(lián)軸(每側雙輪胎)載重量22000kg。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運載超限物品,應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①交通標志
道路交通標志有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qū)標志、道路施工安全標志、輔助標志等。設置交通標志的目的是給道路通行人員提供確切的信息,保證交通安全暢通。
②路面標線
路面標線有禁止標線、指示標線、警告標線,是直接在路面上用涂料噴刷或用混凝土預制塊等鋪列成線條、符號,與道路標志配合的交通管制設施。路面標線種類較多,有行車道中線、停車線標線、路緣線等。標線有連續(xù)線、間斷線、箭頭指示線等,多使用白色或黃色。
③護欄
護欄按地點不同可分為路側護欄、中央隔離帶護欄和特殊地點護欄3種;按結構可分為柔性護欄、半剛性護欄和剛性護欄3類。公路上的安全護欄既要阻止車輛越出路外,防止車輛穿越中央分隔帶闖人對向車道,同時要具備誘導駕駛人視線的功能。
④隔離柵
隔離柵是阻止人畜進人高速公路的基礎設施之一,它使高速公路全封閉得以實現(xiàn)。它可有效地排除橫向干擾,避免由此產生的'交通延誤或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運行安全和效益的發(fā)揮。隔離柵按其使用材料的不同,可分為金屬網、鋼板網、刺鐵絲和常青綠籬幾大類。
⑤照明設施
道路照明的主要作用是保證夜間交通的安全與暢通,可分為連續(xù)照明、局部照明及隧道照明。照明條件對道路交通安全有著很大的影響,根據英、美、瑞士等國道路照明的調查,安裝照明設施后,高速道路的事故率下降40%~60%,一般公路下降30%~70%,城市道路下降20%~50%。
⑥視線誘導標
視線誘導標一般沿道路兩側設置,具有明示道路線形、誘導駕駛人視線等用途。
⑦防眩設施
防眩設施的用途是遮擋對向車前照燈的眩光,分防眩網和防眩板兩種。防眩網通過網股的寬度和厚度阻擋光線穿過,減少光束強度而達到防止對向車前照燈炫目的目的;防眩板是通過其寬度部分阻擋對向車前照燈的光束。
交通安全教育知識小總結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為保證活動長期有序地開展,我校成立了“學校交通安全教育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和安排學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把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有關負責人多次召集召開專題會,商討學生交通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確保學生的交通安全。
二、加強宣傳,增強意識。
精心組織開展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
1、親身感受,培養(yǎng)學生的自護能力。為開展交通安全社會實踐活動,鍛煉學生的實際能力,讓學生感受“遵守交通法規(guī),珍惜生命”的重要性。同時,我們學校組織了交通法規(guī)等方面知識的教育。讓學生掌握了有關交通安全法規(guī)常識,這對維護學校秩序,疏導交通,宣傳交通法規(guī)起到了積極而有效的作用。
2、轟轟烈烈開展學生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活動。我們利用綜合實踐課,專門設置“交通安全在心中”為內容的教育課,使全校師生受教育率達100%,實現(xiàn)了交通安全教育進學校的目的,交通安全知識講座使全體學生深受教育。
3、我們與交警中隊聯(lián)系,索取有關交通安全的圖片資料,并將交通安全有關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交通標志牌和事故案例圖片等展板,在學校內進行展覽。
4、加強對學校師生汽車、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的管理,教育學生嚴格做到“安全行車、規(guī)范停車”,通過教育、檢查等形式制約師生遵守交通法規(guī)以及校紀校規(guī)。
5、通過家長會等形式,對家長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要求家長配合學校對子女進行必要的走路和行車安全提醒,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這樣,不僅使能提高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而且能輻射家長,規(guī)范家長的交通行為。
通過活動的開展,交通安全工作已深入人心,老師、學生和家長都深有感觸。學生了解了交通安全常識,提高了遵守交規(guī)意識。安全走路,安全乘車,安全騎車己成為學生們的自覺行動。開展此活動以來,我校的交通安全工作到位,沒有發(fā)生交通安全事故。
通過活動的開展,廣大的家長對孩子的在校學習感到放心,同時,社會對學校的滿意程度有了較大提高??梢哉f,我們開展的`特色活動富有針對性和實效性,對學校各項工作起了支撐和推動作用,成為學校德育工作的支點和杠桿。
三、建立機制,鞏固成果。
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識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應當堅持集中教育與日常教育教學工作及各項社會實踐活動有效結合,在長效機制建設上下功夫,以本次活動的成果,促進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fā)揮積極的作用。通過開展本次活動,使得全校學生參與本次活動活受教育率達到100%;學生交通安全法制常識知曉率達到95%以上;學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明顯提高;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遵守率達到95%以上。
我校交通安全教育始終貫徹“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方針,以“安全乘車、安全騎車、安全走路”養(yǎng)成教育為主要內容,以促進交通安全宣傳“進學校”工作,集中開展多種形式和內容的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動,營造全社會關注小學生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圍,進一步提高了我校學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維護了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和促進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