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采購合同形式的內容是怎樣的
全球采購合同形式的內容是怎樣的
全球采購合同是全球采購實務中的重要內容,全球采購能否順利地進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全球采購合同的簽訂狀況。合同是當事人相互約定的各自的行為標準,合同內容的嚴密性對于爭議的防范和處理有重要意義。下面學習啦小編整理了全球采購合同的內容形式,供你閱讀參考。
全球采購合同的意義有以下幾點:
1.全球采購合同是全球采購實務活動的核心和主導
全球采購實務活動的開展都是圍繞合同進行的。交易磋商的內容,例如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支付等等都是合同的內容。交易磋商的目的是為了在交易雙方之間簽訂合同。合同訂立才意味著交易磋商的圓滿結束。交易磋商后各方按照合同去履行自己的義務和行使自己的權利。賣方的備貨品質、數量、包裝、交貨地點、風險承擔范圍、出具的單據、辦理的手續(xù)等都要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去做。在進出口企業(yè)管理中,一般還按照履行合同的需要設置部門。
2.全球采購合同是進出口交易順利進行的保證
為了獲得全球采購的利益,貿易雙方進行反復磋商,相互作出對方所要求的、也是自己愿意和能夠給出的承諾,保證將來去履行某些義務。這些承諾或應盡的義務是獲得利益的成本。由于貿易者一般具有不愿增加和盡量減少成本的傾向,因而,往往會出現承諾落空、義務打折扣,使對方的利益受損。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合同具有這樣一種功能:對承諾者有很強的約束力,迫使貿易當事人履行自己的承諾。
3.全球采購合同是維護貿易當事人利益的保障
在全球采購中,一方違反在交易磋商時自己給出的承諾,必然會造成另一方面利益受損。如果這種違背諾言行為發(fā)生了怎么辦?這可以通過合同規(guī)定,一旦這種行為發(fā)生,違背諾言者對另一方要進行補償,在法律上稱作違約救濟。各國的法律對違反合同的行為都規(guī)定了救濟的方法,使遭受損害一方的利益有了保障?! ?.全球采購合同是解決全球采購爭議的依據
在全球采購活動中,爭議和糾紛很可能發(fā)生。一旦爭議發(fā)生,各方總是各說各的道理。要解決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但不管哪一種方式,明確責任及提出解決方法都需要有一個依據。而合同就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依據。
買賣雙方就交易的貨物明確各自要承擔的義務是全球采購合同中最主要的內容。合同是判別當事人應該承擔哪些義務的基本依據。一般來說,賣方的主要義務有:交付貨物;移交一切有關貨物的單據;把貨物的所有權移轉給買方。買方主要的義務有:支付貨物款;受領貨物。
買賣雙方的義務是通過交易磋商中各方對實現交易的各項條件而作出的要約和承諾來明確的,然后以成立的合同加以確定來約束承諾的兌現。因此,買賣雙方的義務體現在一系列的交易條件中。某個交易條件對一方形成義務,對另一方則形成了權利。這些交易條件就形成了合同中最主要的內容,在合同中又被稱作為合同條款。
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對某些事項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則要援引與該合同適用的法律來確定買賣雙方的義務。如果買賣雙方當事人的營業(yè)地都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簽約國,那么,該合同適用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來確定買賣雙方當事人的義務。除非合同中排除其適用或作出不同的規(guī)定。
全球采購合同的內容:
(1)全球采購合同的首部。
合同的首部包括開頭和序言、合同名稱、編號、締約日期、締約地點、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等。在規(guī)定這部分內容時應注意兩點:第一,要把當事人雙方的全稱和法定詳細地址列明,有些國家法律規(guī)定這些是合同正式成立的條件;第二,要認真規(guī)定好締約地點,因為合同中若對合同適用的法律未作出規(guī)定時,根據有些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和貿易習慣的解釋,可適用合同締約地國的法律。
(2)全球采購合同的主體。
這部分規(guī)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合同的各項條款,如貨物名稱、品質規(guī)格、數量、包裝、單價和總值、交貨期、裝運港和目的港、支付方式、保險條款、檢驗條款、異議索賠條款、仲裁條款和不可抗力等,以及根據不同貨物和不同交易情況加列的其他條款,如保值條款、溢短裝條款、品質公差條款以及合同適用的法律等。
(3)全球采購合同的結尾。
合同的結尾包括合同的份數、使用文字和效力,以及雙方的簽字。
此外,有的全球采購合同有附件部分,附在合同之后,作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大陸法中,把合同形式分為要式合同(Forma1 Contract)和非要式合同(Infom、a1 Conttact)。所謂要式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應按其規(guī)定的形式和程序成立的合同。例如,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字,并由證人或由公證機關證明的合同;或者必須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生效的合同等。非要式合同是指可以用口頭,或者書面,或者包括人證在內的其他證明形式的合同,在商業(yè)活動中,其合同是以非要式為原則。
在英美法中,雖然沒有要式和非要式的劃分,但可以找出與要式合同相近的概念。例如,在英美法的分類中,有所謂簽字蠟封的合同,這種合同應屬于一種按要求的形式和程序訂立的合同,它與大陸法中的要式合同相似。美國的《統(tǒng)一商法典》雖然規(guī)定,凡是價金超過500美元的貨物買賣合同,須以書面形式作成,但仍保留了例外的情況,如賣方已在實質上開始生產專為買方制造的、不宜于售給其他買方的商品,則該合同雖然沒有采取上面形式,但仍有約束力。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原則上不加以任何限制。該《公約》第11條明確規(guī)定,買賣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證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條件的限制。買賣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該公約的這一規(guī)定,既是兼顧西方國家的習慣做法,也是為了適應全球采購發(fā)展的特點,因為許多全球采購合同是以現代通信方法訂立的,不一定存在書面合同。但該《公約》允許締約國對該條款的規(guī)定提出聲明予以保留。我國在核準該《公約》時,對這一條款提出保留,堅持必須采用書面方式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書面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傳真。我國堅持這一點,是因為書面合同可以作為合同成立確鑿的證據,以消除其他形式作為合同成立證據時舉證的困難。另外,書面合同還有利于履行合同。如果沒有一份包括各項條款的合同,則會給合同的履行帶來諸多的不便。
那么,當事人應于何時提出簽訂書面合同的要求?在以函電成交時,任何一方當事人如果要以簽訂書面合同作為合同成立的依據,都必須在發(fā)出要約或在承諾通知中提出這一保留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合同應于簽訂書面合同時成立而不是在雙方以函電達成協議時成立;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書面合同前,均不受函電成交的約束。
如何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作為合同成立的依據,則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合同應于雙方以函電達成協議時成立,即當載有承諾內容的信件、電報或電傳生效時,合同即告成立。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以未簽訂書面合同為理由否定合同的成立。
上面學習啦小編分享了全球采購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對你有幫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