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樣本(2)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樣本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文二
甲方:
乙方: 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與 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聘請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師在上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 代理人。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按照甲方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為準。
第三條 乙方律師應當嚴格遵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盡職盡責地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受托事項,積極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他事實材料,并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甲方隱瞞事實或證據,或偽造證據,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甲方不得以下列理由要求乙方退回律師費:
1、甲方委托乙方后,就同一事項另行委托他人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乙方接受委托后,案件在法院判決前,案件雙方和解或一方當事人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辦案費用
經雙方協(xié)商,甲方支付乙方律師費 元人民幣。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差旅費、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調查費以及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費用屬辦案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六條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律師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之日終止。 2、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之日,是指有關機關作出判決、調解、裁定、裁決之日,或當事人庭外和解、撤訴之日。
第十一條 送達
為聯絡和送達開庭傳票、判決書、調解書等相關法律文書方便,甲方確認的甲方聯系電話為: ;郵寄送達地址為:
乙方向甲方電話通知相關法律文書內容,即視為乙方有效送達。如無法電話聯系,乙方按上述地址的送達視為合法有效的送達,甲方地址變更的,應在變更后五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否則,乙方依上述地址的送達仍為合法有效之送達,甲方因地址變更導致無法收取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擔。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聯系電話: 承辦律師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文三
甲方:鐘桂潮 身份證號碼:440121197010241213
乙方:畢鉉斌 身份證號碼:440182198312023913
甲方因 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訴訟,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xié)商,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共同信守履行。
一、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為甲方與 上述糾紛案件訴訟程序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含代為申請財產保全、提起訴訟、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和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代收執(zhí)行款等。
三、甲方必須如實陳述事實,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發(fā)現甲方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隱瞞重要事實情節(jié)時,有權終止本合同,所收代理費不予退還。甲方無正當理由終止本合同,代理費依約照付。
四、乙方必須認真履行職責,按照本協(xié)議約定的代理權限提供法律服務,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同時為甲方保守秘密。
五、乙方無正當理由終止本合同,代理費全部退回甲方,乙方因過錯使甲方權益遭受不應有的損害的,乙方在約定代理費的范圍內對甲方予以補償。
六、根據雙方約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為: 叁仟圓整。
七、乙方在承辦此案過程中發(fā)生的鑒定費、查詢費或檢索費、翻譯費、資料費、復印費、通訊費、交通食宿費等辦案支出,由甲方另行支付。本
八、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至本案訴訟程序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預付辦案費用1500元。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如一方要求變更協(xié)議條款,需經另一方同意方可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畢鉉斌
地址:廣州市花都區(qū)新華街站前路13號
郵政編碼:510800
電話:13926218031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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