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合同(2)
股權質押合同范文三
質權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lián)系方式:
出質人(乙方):
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號/身份證號:
住所: 郵編: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聯(lián)系方式: 傳真:
鑒于甲方擬為 (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借款服務,為此借款人與甲方簽訂了《借款合同》、與受托人簽訂了《融資服務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乙方自愿以其具有合法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股權權利質押給甲方,為《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全部義務以及《融資服務合同》項下委托人的全部義務提供擔保。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股權權利質押作為擔保。為明確本合同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經各方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則:
一、《借款合同》指由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已簽訂的編號為 的《 借款合同》。
二、本合同所指的“債務”系指因《借款合同》所約定之債務,即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因借款人逾期而由甲方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即訴訟費用、公證費用、律師代理費、執(zhí)行費用等)。
三、本合同具有獨立性,無論何種情況,本合同將不因其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四、當援引本合同、《借款合同》時,應當包括該合同經修改、補充、變更部分及其附件。
第二條 陳述和保證
出質人在此為質權人的利益向質權人陳述和保證:
一、出質人系根據中國法律設立的公司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有權簽訂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之義務,并且已經適當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動授權簽署本合同。
二、出質人已經根據法律和 公司的章程及有關合同對 公司履行了出資義務,其對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股權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權和相關權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對質押股權的所有權、質權或其他擔保利益而提出的權利主張;
三、在簽署本合同之前,出質人未就部分或全部質押股權設立或允許設立任何擔保權利,并且在質押期間出質人已經并將在任何時候享有對所有質押股權的合法所有權,并免于任何擔保權利(但根據本合同設立的擔保權利或質權允許的其他擔保權利除外)。
四、除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再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質押股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五、沒有針對質押股權和/或出質人的任何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懸而未決或有這樣的威脅。
六、出質人保證,已向質權人真實披露了 公司的財務狀況,并擔保 公司在本合同第三條確定的期限內不出現虧損情況。
七、出質人承諾,一旦 公司在本合同第三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出現虧損情況,出質人將立即以自己的財產予以彌補,并且不因此向 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第三條 質押標的
出質人將其對 公司享有的 %的股權(以下簡稱“質押股權”)質押給質權人,作為向質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反擔保。
第四條 擔保范圍
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所承擔的全部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于對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質押權的費用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五條 質押期限
自主合同項下被擔保人履行義務的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質權人有權行使本合同項下的質權。
第六條 批準和登記
一、出質人向質權人承諾,出質人簽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獲得 公司(質押股權所屬公司)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同意,并在簽署本合同后立即將質押事項記載于 公司的股東名冊上,并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在 公司原登記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手續(xù)。
二、出質人應向質權人提交出資證明書或提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第七條 質權的實現
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物以實現質權,不受還款期限的限制:
一、出借人依法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債務,但借款人未依約履行;
二、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發(fā)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四、借款人合并、分立、合資、合營、重組、兼并、被宣告破產、解散、清算、企業(yè)體制改變等導致甲方將要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發(fā)生;
五、借款人或乙方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訴訟或仲裁糾紛,以及其他足以影響甲方利益情形發(fā)生;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質押權人可實現質押權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質權實現的方式
質權人有權采取以下方式實現其在本合同項下的質權:
一、與出質人進行協(xié)商并決定質押股權的價值,以該質押股權進行折價;
二、通過公開拍賣或變賣等方式處分質押股權,并從處分所得中優(yōu)先受償;
三、以雙方約定的價格,受讓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質押股權;若有關主管機構同意,本條款同時構成出質人與質權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若有關主管機構另有要求,則出質人應按本條款的約定與質權人另行簽署股權轉讓協(xié)議。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構成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一) 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二) 因乙方的原因導致質押無效;
(三) 乙方以任何方式(作為或不作為)妨礙甲方根據本合同有關約定處分質押股權。
二、在發(fā)生上述違約事件的情況下,甲方有權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宣布乙方提前承擔擔保責任,依法處分質押股權;
(二)要求乙方賠償甲方因乙方違約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的損失、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三)要求乙方按照承擔擔保金額的20%支付違約金(本合同其他條款已有約定違約金數額的按該條款約定的數額支付);
(四)僅需通知,將乙方對甲方享有的其他債權與甲方享有的質押擔保債權相抵銷。
第十條 出質人的贖回權
在質權人實現其本合同項下的質權前,或者在質押股權的拍賣過程完成前,出質人可以質權人同意的方式和價格買回其質押的股權。
第十一條 轉讓
本合同應約束當事人及其各自繼承人、經許可的受讓人和被轉讓人,并對其有效,但未經質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一、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其解釋。
二、各方就本合同所生之爭議應當首先協(xié)商解決。若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應將爭議提交質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予以解決。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和終止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授權委托的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為自然人時僅需簽字)后,并在被擔保人與貸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其他
一、本合同及其附件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在任何情況下,任何在本合同簽署前各方的信函來往、聲明、協(xié)議或其他任何文件不得優(yōu)于本合同及其附件。
二、本合同構成出質人與質權人之間獨立的合同,其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響。即使主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其他任何原因而部分無效或全部無效,出質人也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持 份,另 份作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之用,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質權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簽字人):
簽訂時間:
出質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簽字人):
簽訂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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