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省巡視工作實施辦法最新版全文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jiān)督,規(guī)范省委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關于浙江省的巡視工作相關實施辦法。下文是關于巡視工作的最新消息,僅供參考!
2017年浙江省巡視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jiān)督,規(guī)范省委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省委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yè)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jiān)督,實現巡視常態(tài)化、全覆蓋,確保一屆任期內對所有對象至少巡視一次。
第三條 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從嚴治黨、依規(guī)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和省委關于巡視工作的決策部署,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發(fā)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 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tǒng)一領導、省委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guī);堅持群眾路線、發(fā)揚民主。
第五條 巡視工作在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和省委的領導下開展,納入全省黨的建設總體布局,堅持和完善省委負主體責任、省委巡視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部門等支持配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構建職責明確、責任清晰、標準具體、追責有據的巡視工作責任體系。
省委會定期研究巡視工作,研究決定巡視工作整體安排、階段任務和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省委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向省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省委組織部部長擔任,成員一般包括省紀委、省委組織部有關負責同志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中央和省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guī)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省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省委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省委工作部門,設在省紀委。
第九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工作情況,傳達貫徹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tǒng)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省委、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jiān)督和管理;
(六)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省委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省委巡視組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省委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廳級巡視專員、處級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專員為領導職務。
省委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省委巡視組組長是落實巡視監(jiān)督責任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巡視組全面工作,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工作情況,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巡視工作人員采取組織選調或抽調、公開選拔、單位推薦等方式選配。
省委巡視組組長(副組長)采取專兼職相結合的方式配備,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省委建立巡視組組長(副組長)庫,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根據需要從中抽選人員擔任巡視組組長、副組長。建立巡視人才庫,選配熟悉紀檢監(jiān)察、組織人事、財務、審計、法律等業(yè)務或相關領域和部門的優(yōu)秀專業(yè)干部入庫。每輪巡視前,可根據工作需要,從巡視人才庫中抽選人員參加巡視工作,并定期抽調一定數量的新任省管干部和省管后備干部到巡視機構掛職鍛煉。
抽調人員在巡視期間向省委巡視組組長負責,由省委巡視組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同管理,并簽訂保密協議。
第十三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guī),具有較強的發(fā)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條 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抽調的人員,應當具備本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條件。建立巡視工作人員退出機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十五條 省委巡視組實行組務會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決定組內重要事項。
省委巡視組建立聯絡員制度,一般確定處級干部擔任聯絡員,負責與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相關地方、單位的日常聯系,溝通協調相關事宜,配合組長、副組長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省委巡視機構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政治理論學習、業(yè)務培訓和工作研討,不斷提高巡視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能力水平。
巡視工作人員學習培訓納入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總體計劃,統(tǒng)籌安排。
第十七條 設區(qū)市黨委應當建立健全由黨委領導負責,紀委和黨委組織部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巡視工作聯絡組,做好日常和巡視期間有關巡視工作的聯絡、協調工作,辦理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委巡視組交辦的事宜。設區(qū)市黨委應督促指導所轄縣(市、區(qū))黨委自覺接受巡視監(jiān)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認真抓好巡視整改落實;巡視工作聯絡組應做好具體工作。
第三章 巡視范圍和內容
第十八條 省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一)市、縣(市、區(qū))黨委和人大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q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省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政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黨工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屬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九條 省委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zhí)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著力發(fā)現以下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guī)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條 省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yè)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重點人主要是指黨的以后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擔任重要崗位職務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干部;重點事主要是指資金管理、資產處置、資源配置、資本運作和工程項目等方面反映突出的具體事項;重點問題主要是指利用行政審批權、執(zhí)法權、人事權以權謀私,以及國有企業(yè)“三重一大”等方面的權力腐敗問題。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二十一條 省委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qū)(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qū)(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部門以及其他相關地區(qū)(單位)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省委批準的其他方式。
省委巡視組采取本條第(四)、(十二)項所列方式開展工作,應當由省委巡視組提出申請,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有關規(guī)定報批后,商請相關部門按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省委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qū)(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zhí)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省委巡視組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特殊情況下,省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委書記報告。
第二十四條 巡視期間,經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省委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線索,移交有關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政法機關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guī)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條 省委確定巡視對象后,省委辦公廳提前書面通知被巡視黨組織。
第二十六條 省委巡視組開展巡視前,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省紀檢監(jiān)察機關、審計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和單位,采取當面通報和提供書面材料等形式,向省委巡視組介紹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關情況。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全面、客觀地提供情況,特別重要敏感的問題可以向省委巡視組組長單獨通報。
對省屬企業(yè)、省屬高等院校巡視時,省國資委、省委教育工委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向省委巡視組提供有關情況。
對縣(市、區(qū))巡視時,上一級市委主要負責人應當向省委巡視組介紹被巡視縣(市、區(qū))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的情況,市紀檢監(jiān)察機關、審計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向省委巡視組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省委巡視組根據批準的巡視工作計劃、方案,結合被巡視地區(qū)(單位)的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八條 省委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qū)(單位)后,通過召開巡視工作動員會等方式,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并向社會公布巡視工作的主要任務、時間安排、聯系方式等信息,為黨員、干部、群眾反映情況和問題提供便利條件。
巡視組按照規(guī)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應當進行深入了解。
對設區(qū)市常規(guī)巡視的集中了解時間一般為2個月左右,對其他對象常規(guī)巡視的集中了解時間一般為1個月左右;專項巡視的集中了解時間視情確定。
第二十九條 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后,省委巡視組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三十條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一般自收到巡視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聽取省委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省委決定。
第三十一條 省委及時聽取巡視綜合情況匯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會議材料及時報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三十二條 經省委同意后,省委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向縣(市、區(qū))反饋巡視情況的,上一級市委應派相關負責同志參加向縣(市、區(qū))委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的反饋會議。
根據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省委巡視組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省委和省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
第三十三條 被巡視黨組織收到省委巡視組反饋意見后,應當在黨委(黨組)會議上進行專題研究,查找存在問題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整改時限,認真進行整改,并于1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整改情況報告由主要負責人簽發(fā)后以黨委(黨組)文件形式上報;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需由本人簽字確認后上報。
被巡視黨組織對整改落實負主體責任,應當做好巡視前的即知即改、巡視中的立行立改、巡視后的全面整改工作;紀委(紀檢組)負監(jiān)督責任。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四條 對巡視發(fā)現的問題和線索,省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后,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干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檢監(jiān)察機關;
(二)對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上述問題和線索的移交手續(xù)由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委巡視組會同接收機關(單位)辦理,并制作移交清單。
第三十五條 有關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組織部門和相關單位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后,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并于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六條 各級黨委和組織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為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巡視期間,被巡視對象是擬提拔人選的,省委組織部或有關干部考察組應當聽取相關巡視組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省委巡視機構要對整改落實情況、移交事項辦理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和督辦,建立巡視成果運用臺賬管理制度。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采取函詢、電話了解、實地查看、巡視回訪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qū)(單位)整改落實工作并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對落實巡視整改不到位的地區(qū)(單位),由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或委托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約談其主要負責人,責成限期整改;經約談后仍整改不到位的,依據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八條 加強巡視公開、宣傳工作。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情形經批準不予公開外,均應當通過召開會議、印發(fā)文件等形式向黨內通報,通過網絡、報紙、電視等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監(jiān)督。
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立巡視機構與紀檢監(jiān)察機關、審計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工作協調機制。紀檢監(jiān)察機關、審計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提供信息、人員、專業(yè)等支持。對違反規(guī)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fā)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fā)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巡視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和省委有關要求的;
(七)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jiān)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認真整改巡視反饋的問題,對巡視移交的問題線索及時進行查核處置。
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二條 被巡視地區(q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對該地區(qū)(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違規(guī)插手、干預和影響巡視工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委巡視組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并報告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其辦公室:
(一)超越職權要求巡視工作回避特定問題、干擾調查核實、對具體問題線索提出傾向性處理意見的;
(二)為特定對象請托說情的;
(三)要求巡視工作人員私下會見相關人員的;
(四)違反規(guī)定打探巡視信息、通風報信的;
(五)其他插手、干預和影響巡視工作,妨礙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開展巡視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被巡視地區(qū)(單位)的干部群眾發(fā)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實施辦法第四十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其辦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規(guī)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對反映的問題,由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紀委、省委組織部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中共浙江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承擔。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6年4月7日起施行。2005年6月28日中共浙江省委印發(fā)的《巡視制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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