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東落實帶薪休假制度
山東省公布促進旅游產業(yè)轉型升級實施方案,方案提出,帶薪休假將納入各地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年度文明單位評選考核,那2017年山東落實的帶薪休假制度是什么?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7年山東落實帶薪休假制度,希望大家喜歡!
2017年山東落實帶薪休假制度
根據(jù)方案,帶薪休假將納入我省各地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年度文明單位評選考核;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年休假,且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能補休的職工,所在單位應依照法律及相關政策規(guī)定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到2017年,基本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而結合山東省旅發(fā)委相關負責人日前的公開表態(tài),最快明年夏天,我省2.5天小長假就將實施。
就在上月底,省政府出臺運用綜合政策措施支持擴大消費的意見,將刺激消費作為全省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抓手。“這意味著,在山東,帶薪休假已不是簡單的休假制度問題,而是政府通過旅游方式刺激消費的重要渠道。”山東大學旅游系副教授王晨光指出。
當前落實帶薪休假的難點主要在企業(yè)。一位在民營企業(yè)就職的員工表示,期待上述規(guī)定的出現(xiàn)能產生實質影響。
2017年山東落實帶薪休假標準
1、明確職工跳槽要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僅規(guī)定了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單位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該條例由于未談及職工跳槽工作時間如何計算,存在著一些爭議。
27日公布的《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對此進行了明確。辦法的第四條規(guī)定了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國務院規(guī)定視同的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2、跳槽者當年年休假可折算
根據(jù)《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工作已滿12個月。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
假如南昌小張在A單位工作了5年,2013年9月1日跳槽到B單位,那么小張2013年在B單位剩余的“日歷天數(shù)”為122天。按規(guī)定,他的年休假天數(shù)應為5天。那么2013年小張的年休假天數(shù)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張2013年的年休假天數(shù)是1天。從第二年起,小張在B單位的休假天數(shù)就按《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累計計算。
3、探親假等不計入年休假
李金華說,實施辦法還規(guī)定,當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shù)多于其年休假天數(shù)的,才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如果確實因為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shù)少于其年休假天數(shù)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shù)。
4、未休年休假工資按日工資收入300%支付
根據(jù)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shù)(21.75天)進行折算。而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月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但是包括獎金、工資性津貼等。”李金華表示。
5、終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資
如果和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但是還沒有享受到年休假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shù)÷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shù)-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shù)。李金華補充道,如果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shù)不再扣回。
“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是300%日工資。假如小陳在單位工作了3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2013年他和單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時小陳2013年在單位工作了200天,但小陳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資是100元,那么小陳應得的未休假期間的報酬應為:[(200÷365)×5-1]×100元×3=300元(注:(200÷365)×5-1≈1.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該報酬,故取1天)。
2017年山東落實的帶薪休假種類
1、可休年假
休息權是中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guī)定: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和網(wǎng)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shù)由最多15天增加為20天或者25天。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反復研究后認為,年休假天數(shù)應當與我國現(xiàn)階段的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企業(yè)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因此,條例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guī)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2、未休年假
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于補償?shù)臉藴?,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guī)定。據(jù)此,條例規(guī)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3、其它休假
中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系作了明確規(guī)定:
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在中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shù)(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guī)定的年休假天數(shù)。因此,條例規(guī)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與病、事假。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wǎng)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于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們經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反復研究,采納了上述意見,條例規(guī)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與探親假。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wǎng)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我們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種意見有道理。據(jù)此,條例刪去了征求意見稿中關于探親假沖抵年休假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