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審不撤案怎么辦
在刑事訴訟中可以取保候審,到了解除取保候審的時間不撤案要怎么辦,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解除取保候審不撤案怎么處理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解除取保候審不撤案處理辦法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規(guī)定》第二十條,“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zhí)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zhí)行 機關。執(zhí)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所以,取保候審在期滿以后公安機關應當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撤案指需要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應當撤案不撤案的,屬于違反程序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解除取保候審后撤案的情形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經過偵查,發(fā)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xù)偵查。
取保候審有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fā)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解除取保候審不撤案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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