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的法律法規(guī)都有哪些
在生活中,很多財產會在審判之前面臨被消滅,因此,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而在法律上,對財產保全也有規(guī)定。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財產保全的法律法規(guī),希望能幫到你們。
財產保全的法律法規(guī)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損害的案件,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第一百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一條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一百零二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三條屬于財產糾紛的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五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zhí)行:
(一)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醫(y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zhí)行的。
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zhí)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zhí)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zhí)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zhí)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承擔的責任
一、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引起訴訟。
1、法律法規(guī)
《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guī)定,財產保全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96條規(guī)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2、在實踐中,債權人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對債務人的財產,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對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錯誤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訴訟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間起訴,導致財產保全解除,甚至引發(fā)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對其造成損失為由要求賠償?shù)脑V訟。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訴訟前的保全措施后,應當在15日內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實踐中,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措施,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后,債務人可能以還款為由,要求債權人不起訴,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后立即轉移財產逃債,導致債權人的債權落空;債務人也可能以愿意還款為由與債權人協(xié)商,誘使債權人對其不起訴,過后反而以債權人采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不當對其造成損害為由,起訴債權人賠償損失。
三、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財產,致使判決后無法執(zhí)行。
比如,對季節(jié)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債權人不及時要求債務人處理、保存價款,或者不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處理、變賣,保存價款。又比如,對異地被保全財產,應該采取異地扣押措施的,而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財產失控,被債務人非法轉移等。
四、人民法院在實施財產保全強制措施時,相關手續(xù)不完備,致使財產保全形同虛設。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41條規(guī)定,對動產的查封,應當采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張貼公告。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xù)。
辦理財產保全的注意事項
(一)財產保全分為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訴訟財產保全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法院也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依職權主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訴前財產保全,應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并且提供擔保。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后的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開始執(zhí)行。
(二)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申請財產保全的訴訟費標準:財產數(shù)額1000元的部分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該項費用最高不超過5000元。、
(四)財產保全的解除
財產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未起訴的;
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猜你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