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都有哪些情況規(guī)定
在生活中,簽訂合同的雙方會因為各種因此而違約。那么,合同違約都有哪些情況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違約的情況,希望能幫到你們。
合同違約的情況
(1)拒絕履行。合同當事人拒絕履行合同又稱毀約,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全部義務的情況;
(2)不完全履行,又稱部分履行,指當事人只履行合同規(guī)定義務一部分,對其余部分不予履行;
(3)遲延履行,又稱逾期履行,指當事人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況下,債權人要求履行后,債務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也構成遲延履行;
(4)質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標的達不到合同的質量要求。對質量瑕疵,權利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后果自行承擔;
(5)不正確履行,是指合同義務人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方式履行義務。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一、強制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如果對方仍不履行的,守約方可以經仲裁或訴訟確認后,申請法院強制對方履行。
二、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支付違約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四、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五、擔保責任。
依照《擔保法》規(guī)定,為合同履行提供保證、定金、抵押、質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擔保的合同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證的合同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要按照擔保合同的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方式。
在不違背法律原則及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其他違約責任。
勞動者要承擔違約金的情況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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