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終止婚姻的原因
婚姻終止也就意味著夫妻雙方離婚,而在生活中,終止婚姻也不是無緣無故的。那么,在法律常識里面,終止婚姻都有哪些原因呢?下面就是學習啦小編提供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生活中終止婚姻的原因
(一)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二)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系(我國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系即行終止)。
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只能經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系。(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蹤而終止婚姻關系,宣告失蹤期間雙方均不得再婚。
終止婚姻需要的證據
1、涉及家庭暴力的,應提交法醫(yī)鑒定,提出證人。
2、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離婚后能起訴分割財產的條件
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約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
2、在離婚時未涉及到的財產,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發(fā)現之次日起起算。
3、離婚后,一方發(fā)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制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發(fā)現之次日起起算。
4、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訴訟時效為一年,自離婚之次日起起算。
5、不服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效為兩年,自判決書、調解書生效之次日起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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