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注冊資本抽逃出資等非罪化
虛報注冊資本抽逃出資等非罪化
虛報注冊資本、抽逃出資等非罪化是什么呢?下面跟著學習啦小編一起來了解下虛報注冊資本、抽逃出資等非罪化。
虛報注冊資本抽逃出資等非罪化
全國人大釋法,虛報注冊資本罪、抽逃出資罪等不適用于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公司。
虛報出資、抽逃出資在現(xiàn)實中實際是非常普遍的現(xiàn)象,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也常常成為對一些企業(yè)家、“老板”治罪的萬靈工具。全國人大會根據公司法修改的情況對《刑法》規(guī)定作出解釋,將虛報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非罪化,對普通企業(yè)家和老板是一個解脫。
當然非罪化的制度安排,并不減少或者影響公司股東對公司出資的民事責任。如果公司股東實繳資本虛假、抽逃實繳出資等等,仍然要對其他股東、公司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虛報注冊資本抽逃出資等非罪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fā)出通告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對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認繳登記制的公司的適用范圍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刑法第158條、第159條分別規(guī)定了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及其刑罰。此次解釋明確: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此條解釋是2013年底公司法修改,實行"一般公司的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制度和繳足出資的期限規(guī)定"后,刑法相關規(guī)定面臨適用問題而進行的解釋。
虛報注冊資本抽逃出資等非罪化:刑法規(guī)定
(虛報注冊資本罪)第一百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