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責任承擔有哪些(2)
分公司的責任承擔有哪些
觀點二: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此觀點的法律依據(jù):
1、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4日發(fā)布實施)第40條規(guī)定:“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1998年7月8日起施行)七十八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yè)法人為被執(zhí)行人。企業(yè)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zhí)行該企業(yè)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第十七條第三款:“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yè)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監(jiān)他字第4號《關于企業(yè)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對外簽訂借款合同企業(yè)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復函》指出:“批發(fā)部作為柳州煙草分公司的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應由企業(yè)法人柳州煙草分公司承擔。” (此復函本人沒有找到,引自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蔣賢爭文章)
此觀點認為,分支機構經過依法登記,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可以從事與其法律地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但其畢竟不具有法人資格,責任能力不完整,所以,分公司無力承擔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觀點三: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直接承擔清償責任。
此觀點的法律依據(jù):
《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第三次修訂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此觀點認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雖然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但相應民事責任還應由總公司進行承擔。
觀點一和觀點三都將《公司法》第十四條作為法律依據(jù),但卻得出了不同的結論,這是由于對該條款的理解不同造成的。
本人贊同觀點三,理由為:
1、分公司和總公司之間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首先,連帶責任的承擔應該是在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而分公司和總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體,而是具有隸屬關系,所以,兩者之間不存在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其次,連帶責任的承擔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明確約定,否則便缺乏依據(jù)。
2、總公司不應對分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補充責任的承擔,意味著要債權人先向分公司主張債權,分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才由總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這無疑給債權人追償設定了先后步驟,增加了不必要的障礙,不利于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也與《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相沖突。
3、總公司直接承擔清償責任順理成章。
首先,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代表總公司對外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為的后果由總公司承擔;其次,由于分公司的財產歸屬于總公司,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的話,實際的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還是總公司。所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既不是承擔連帶責任,也不是承擔補充責任,而是直接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無需先向分公司主張,可直接要求總公司償還債務。
對于前文中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是否與《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相沖突,我想大家也會有各自的理解。
注銷分公司的流程
1、分公司注銷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公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申請注銷: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guī)定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2、分公司注銷登記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加蓋公司公章并粘貼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權限、委托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要提交身份證原件(供當場確認使用)。
(3)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銷原因的注銷決定。
(4)分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
(5)分公司完稅證明。您所說的“稅務系統(tǒng)中好象還處于非正常狀態(tài)”如是指沒有進行稅務登記,可以提交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時工商登記機關核發(fā)的辦理稅務登記使用的那聯(lián)“分公司登記核準通知書”作為證明。
(6)分公司如單獨開設有銀行賬戶的,還需提交銀行清戶證明。
(7)分公司公章。
3、分公司注銷流程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1)注銷登記在所屬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如在于洪區(qū)登記的,請到于洪區(qū)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大廳的工商登記窗口辦理。首先持分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到工商登記窗口進行注銷登記的相關事項咨詢,領取《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2)準備注銷登記的相關材料。因為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注銷登記材料應由所屬公司做出決定并簽署準備出具相關材料。材料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蓋公章。
(3)材料準備完成后,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在提交材料齊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注銷登記2個工作日內完成。
(4)注銷登記不收取任何費用。
(5)分公司注銷登記經工商登記機關核準后,公司應持《分公司注銷登記核準通知書》到公司登記機關進行分公司撤銷備案。同時,也要到技術監(jiān)督局注銷企業(yè)代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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