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經濟適用房_存在哪些問題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那么你對經濟適用房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什么是經濟適用房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經濟適用房的介紹
經濟適用房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征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于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征: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經濟適用房的注意事項
由于經濟適用房在項目位置、建筑規(guī)劃設計等方面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差別,所以在購買時應該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位置
雖然經濟適用房的價位人們能接受,但人們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為位置即代表著長期的交通。
經濟適用房項目大部分均位于城鄉(xiāng)結合地區(qū)。
有些經濟適用房小區(qū)到市區(qū)的公交線路和可選擇的站點又相對較少,幾年后的事至少無法讓購房者犧牲已有工作或事業(yè)。
戶型
購買經濟適用房時,同樣要搞清分攤面積、使用面積等概念,充分考察戶型。購買時追求大面積的同時也增加房價、物業(yè)管理等費用,應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條件進行戶型選擇時,應盡量以專業(yè)衡量標準去做選擇?,F時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廚衛(wèi)、就寢、儲藏、工作、學習以及陽臺。
合同
按新《合同法》規(guī)定,實行約定優(yōu)先原則,所以在合同或補充合同中的條款必須簽訂全面。
購房者應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預售許可證、項目施工情況、產權問題?有些經濟適用房項目是某些單位自建房或聯建房,購買前一定要問清銷售許可證和產權等重要情況、物業(yè)管理等基礎上,仔細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項,并在補充條款中對交房時間、面積誤差、關鍵的配套設施加以約定,并注明開發(fā)商在每項違約時的懲罰辦法,必要時請專業(yè)律師,考慮清楚了再簽才比較妥當。不要偏信廣告宣傳或是售樓人員的口頭承諾,否則后悔莫及。
交房
房建好后,通過相關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和裝修裝飾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開發(fā)商交房時別忘了向開發(fā)商要“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兩書。這過程的許多問題最好都一一搞清楚為佳。
由建設部、國家發(fā)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該《辦法》首次將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經濟適用房的范疇。《辦法》還規(guī)定,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當地原有規(guī)定執(zhí)行。
經濟適用房的存在問題
國務院1991 年提出“大力發(fā)展經濟適用房,優(yōu)先解決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后,經濟適用房從1998 年開始快速發(fā)展。相對低廉的房價,使其成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首要選擇。但是據調查研究,近幾年經適房的運行出現了很多不“經濟”現象,故已有一些省市停止經適房的市場供應。經適房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1.真正需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需求不能滿足。政府開發(fā)建設經濟適用房,是為了中低收入者能夠買得起、住得上。但是,在經濟適用房的銷售中,部分高收入者卻進入了購房者行列。
2.房屋面積失控。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左右,小套住房控制在60㎡左右。然而自經濟適用房開發(fā)以來,140 平方米的戶型卻很普遍,個別項目的復式戶型面積達到260 平方米。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由于經適房的開發(fā)建設在配套政策、管理制度上還不是很完善。戶型過大,豪華而不適用的大面積住房使一般工薪階層望“房”興嘆。
3.房屋質量偏低。經濟適用房的房源一般有兩個:新建與由積壓商品房轉化為經濟適用房。新建的經濟適用房雖然政府給予房地產開發(fā)商一定的財政補貼,但由于補貼是隱性的,使得一些房地產開發(fā)商的積極性不高,影響了經濟適用房建設的質量。房齡不過幾年,就出現諸如墻體脫落,外表破舊等問題。同時,為了處置積壓房,并加快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很多地區(qū)都實行了將積壓商品房轉化為經濟適用房的政策,但也大都存在工程質量低的問題。
4.尋租腐敗滋生。經濟適用房價格雖然比一般商品房低,但是在政府優(yōu)惠政策下,仍然存在很大的利潤可圖。資源是有限的,在利益的驅使之下房地產開發(fā)商必然會對相關官員有所“表示”。然而經濟適用房供給有限,這時“關系”就顯得十分重要了。政府官員掌握著分配大權,在同等條件的需求下,必然是“關系”優(yōu)先,當行賄的成本低于兩種渠道的差價,行賄就不可避免。在房地產市場還不健全,政府官員手中掌握著資源分配權利的現實下,尋租腐敗是難以杜絕的。
經濟適用房的對策建議
針對目前我國經濟適用房開發(fā)與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1.對經濟適用房做出相應的調整。若停止經濟適用房的供應,那么一些家庭可能就會失去購買住房的能力。除非有更好的政策替代經適房,不然就應該對經濟適用房做一些較大的調整。首先,保證經濟適用房的透明,讓公眾來監(jiān)督經適房的建設、分配等等,以防止暗箱操作,從而保證經適房能真正解決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其次,降低經濟適用房的舒適度,在不影響正常生活的前提下,適當地降低經適房的面積,以避免經適房落入不適當的人手中。最后,加大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力度,以緩解經適房供不應求的局面。
2.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1959 年,新加坡居住困難的家庭占到了全國的84%。通過在住房領域實行“以政府分配為主、市場出售為輔”的原則,到2010 年85%的新加坡公民住進了政府建造的“政府組屋”。對于美國,在大力開展公共住房項目時,不僅政府會通過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對項目的執(zhí)行進行監(jiān)督,新聞媒體還會進行監(jiān)督和批判。在瑞典,政府不僅為住房的建設資金提供相應的貸款,還給予一定的利率優(yōu)惠、補貼以控制住房成本在合理的水平上。另外,瑞典政府還建立了一套“體系完整、分工明確”的住房保障機構,對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權利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3.加大公共租賃房的建設。經濟適用房的作用是有限的,僅保障了具有當地戶口的少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因此,國家可以加大力度建設公共租賃租房,以便更好地解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及新就業(yè)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階段性住房困難問題。同時可以考慮打破戶籍限制,將公租房覆蓋面擴大到有基本穩(wěn)定工作的城市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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